原告鄧州市交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鄧州市農業農村局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鄧州市交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鄧州市農業農村局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381民初5637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鄧州市交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損失賠償款149252.66元,剩余橋板款64510.18元,兩項共計213762.84元及逾期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3月6日,被告(原鄧州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現更名為鄧州市農業農村局)與原告簽訂協議,由原告承擔被告2011年3萬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橋梁預制橋板任務。當時,約定被告支付原告啟動資金153976.8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啟動資金分文未付;原告完全墊資,于當年8月份完成了被告要求的任務。但由于其他原因,被告未用完原告墊資生產的預制橋板,尚余110塊價值64510.18元的橋板廢棄至今。同時,原告增加二年場地租賃費,直接損失11.2萬元,其他損失37252.66元,共計損失149252.66元。關于原告的損失及剩余橋板問題,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3年3月1日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在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中使用完原告剩余的價值64510.18元的橋板;在2013年12月31日前彌補原告的虧損資金149252.66元。協議簽訂后,被告一直未按約履行。原告曾于2018年11月份訴請法院解決,因雙方想進一步協商解決,原告撤訴,原告撤訴后,被告還是未按約履行。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再次請求被告按約履行,并申請鄧州市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公證通知送達至今,被告還是置之不理,無奈,只好再次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判決結果
駁回鄧州市交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254元,全額退回原告鄧州市交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史林亞
審判員陳洪龍
審判員周玲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楊娟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