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明公司)與被告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以下簡稱海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20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某,被告海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梁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與海南海汽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瓊9001民初364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636452.63元。二、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人民幣200000元(其中:1.從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本金2636452.63元為基數計算;2.從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以本金1936452.63元為基數計算;3.從2019年2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636452.63元為基數計算,現暫計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上述利率均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三、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以上一、二項合計人民幣1836452.63元。事實和理由:2011年6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主要約定:1.被告將其位于五指山市海榆南路黎苗山寨南側“海南海汽集團五指山分公司住宅小區工程”(以下稱“涉案工程”。其中1號樓地上10層,建筑面積5990.41㎡;2號樓地上11+1層,建筑面積5959.38㎡,合計總建筑面積11949.79㎡)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給原告承包建設;2.承包范圍包括:土建工程、水電安裝工程、住宅小區室外消防、室外管線、小區土石方、擋土墻、人行道及道路工程;3.合同工期為365天,合同價款為25025533.63元,合同還對“工程質量與檢驗”、“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驗收”、“竣工結算”、“質量保修”、“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因被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等原因,涉案工程直至2016年的12月間才完工。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組織相關部門對涉案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涉案工程質量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涉案工程(兩棟住宅樓)交付被告后,原告催促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提出工程要審計,故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竣工結算。為此,雙方委托“海南咨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咨詢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竣工結算。2017年4月10日,“咨詢公司”作出“竣工結算書”,結算結果:工程結算總金額:25905912.26元;下浮后結算金額:25206452.63元(下浮-2.7%,原告訴訟以此為據)。被告也在該“結算書”上蓋章確認。工程竣工結算后,被告仍不支付工程款,經原告催促,被告才分別于2018年3月31日支付70萬元;2019年2月28日支付30萬元。后雖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卻以涉案工程“尚未辦理完竣工備案許可”等理由,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1636452.63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辯稱,答辯人作為建設單位的涉案保障房工程項目于2011年9月27日動工建設,2016年12月份組織竣工驗收工作,2016年底職工搬遷入住。根據2011年6月22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工程總價款為25025533.63元,至今已分19次撥付工程款共計2357萬元,未結款項為145.5萬元。2019年9月6日,被答辯人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發來函件《關于盡快支付1#、2#樓工程結算款的函》,函中要求答辯人按結算價25206452.63元,支付尚未結算工程款1486452.63元,同時提出其負責配合答辯人單位提交相關施工單位材料,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事宜應由答辯人單位辦理。2019年9月19日,答辯人復函提出,住宅小區項目工程的合同價款為25025533.63元,雙方應按照工程合同價結算。另外,該項目雖約定為2014年11月竣工驗收,但實際上項目是2016年12月15日交付使用。被答辯人未提供資料原件,導致答辯人后期相關辦證手續工作無法開展。因此要求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竣工驗收備案所需資料,協助答辯人公司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未結工程款。2019年11月1日,被答辯人針對答辯人復函提出的意見再次來函,函中已明確經其公司研究同意按照合同價進行結算,并且同意工程結算書結算審核價25206452.63元作廢。
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條的約定,合同價款采取不可調價合同方式,雙方還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為除發包人另增加工程量外,不得調整工程造價,材料、人工價保持招標價執行,不再調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此,涉案工程應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除非被答辯人能夠實際證明答辯人作為發包人另行增加了工程量,否則應以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準。況且在被答辯人的第二次來函中也已明確同意按照合同約定價款結算。現被答辯人起訴至法院,主張以結算價工程總價款25206452.63元計算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無理無據。根據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25025533.63元,答辯人已經實際支付了2357萬元,目前答辯人實際未付工程款應為145.5萬元。另外,答辯人認為本工程質保期未開始計算,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款中應當扣除質保金。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及32條的約定,工程款按進度支付,自涉案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在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前扣除工程項目保證金,待一年保修期滿后再扣留15萬元作為5年后的屋頂保修期后,給與一次性付清。2016年底,雖涉案工程房屋經竣工驗收并交付,但被答辯人直至目前仍未提供正式的竣工驗收報告4份、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備案所需全部資料提供,被答辯人在涉案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中未實際完全履行義務完畢,涉案工程項目應為未竣工驗收合格。答辯人認為按照合同約定,在結清最后一筆工程款145.5萬元前,質保金仍未扣除,質保期亦未開始起算。現被答辯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答辯人有權在付款時預留75萬元(工程總價款的3%)作為工程質保金。2016年12月15日,涉案工程項目經竣工驗收后,被答辯人已實際交房,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嚴重不齊全。在被答辯人來函要求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時,答辯人就向被答辯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交付竣工驗收完整資料、履行協助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義務,后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交了《海汽集團五指山分公司住宅小區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資料第一冊》。該資料體現了在2016年底組織竣工驗收時未有質管站工作人員參與竣工驗收,雖個別報告中有答辯人公司的蓋章,但蓋章僅能表明組織過竣工驗收,實際答辯人目前并未收到完整的竣工資料。根據竣工驗收備案清單表,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內容、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書、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文件、住宅質量保修書、施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文件(以上備案文件均應由施工單位被答辯人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完成并收集整理提交給答辯人以協助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但被答辯人實際只提交了樁基(子部分)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消防備案檢查告知書、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建筑工程竣工報告(僅一份復印件)、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僅一份復印件)、勘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以上報告均未有附帶相關的檢驗內容附件)、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監督通知書(竣工驗收小組成員名單空白且無建設單位蓋章)等材料。基于上述事實,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32條約定:“關于竣工驗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包括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的對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各項的檢驗材料等等)及竣工驗收報告4份,并提供竣工圖4份。”答辯人認為約定被答辯人提供完整竣工驗收資料的義務就是要最終確保原告建設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以及后續工程驗收備案經質管站審核通過。其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以及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上述規定明確了施工單位提供完整竣工資料也是《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義務。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筑產品,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交付從上面的法律規定來看,包括建筑工程實體本身的交付和建筑工程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的交付。
關于涉案工程竣工是否驗收合格的問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不僅是合同義務,同時也是法定義務。自工程實際交付使用至今,被答辯人至今仍未提供全部的竣工驗收資料,如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均無具體的檢驗附件,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均無具體的檢驗附件等等。被答辯人提供的驗收資料無法全面真實地體現所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標準。從合同約定來看,工程款按進度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應以被答辯人施工單位項目在竣工驗收完成并驗收合格之后在支付,現房屋已經驗收并實際交付,但被答辯人作為施工單位提供正式的工程竣工報告及相關的竣工驗收資料義務仍未完成,無法證明被答辯人作為施工單位建設的房屋質量經驗收已合格,答辯人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有理有據。另,合同中約定的提交完整竣工驗收資料亦關系這答辯人后續完成竣工驗收備案、辦理房產證的重要環節。根據《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18號)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住宅工程經竣工驗收備案后,方可辦理產權證。因此,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才能辦理產權證。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以及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竣工驗收備案是指不但要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還應提交合格資料才能取得的備案手續。因此,答辯人認為要完成綜合驗收備案,不僅需要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更需要被答辯人施工單位提供工程備案部門要求的相關文件如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驗收記錄及檢驗報告等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完整竣工資料,也沒有積極協助答辯人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在雙方就支付剩余工程款等問題的往來函件中,被答辯人作為施工方表明其僅是負責配合答辯人單位提交相關施工單位資料,雖答辯人作為建設單位是竣工驗收備案的主要主體,但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竣工驗收備案需要的全部資料。然而經過多次協商,被答辯人不告知備案需要的資料,同時提供的資料中也沒有涉及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驗收記錄及檢驗報告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質量檢查驗收報告附件等文件。根據《合同法》第60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作為施工單位,雖不是竣工驗收備案的主要責任主體,但因涉案工程由其建設,其亦應當履行協助義務、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相應的竣工驗收資料、配合發包人完成竣工驗收及備案相關手續,并且此項義務并不因答辯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被答辯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義務協助配合答辯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但截止目前,被答辯人仍未提供工程驗收備案的相關資料原件,未配合答辯人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答辯人不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最后,關于本案支付未結算工程款利息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以及第18條的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最后一筆工程價款交付之日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再支付,現被答辯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涉案工程不能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答辯人不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應予支持,不應承擔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因此,答辯人認為涉案項目工程實際未結算的工程款為145.5萬元,因被答辯人未履行好竣工驗收交付義務及協助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定義務,答辯人未付最后一筆工程款有理有據,不應承擔任何欠付工程款利息(如被答辯人能提供完善的資料后,答辯人也會盡快結算剩余工程款)。綜上,請求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出如下證據: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1份;2、中標通知書1份;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4、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1份;5、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份;6、建筑工程竣工報告1份;7、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1份;8、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1份;9、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1份;1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告知書1份;11、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1份;12、關于要求辦理建設項目人防相關手續的通知1份;13、證明1份;14、竣工結算書1份;15、海汽集團五指山住宅小區工程款明細表及收款回單20張;16、關于支付工程結算款的復函。
被告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來函件;2、進度款支付清單及銀行流水明細;3、竣工驗收備案清單;4、竣工驗收資料第一冊。
本院組織當事人證據交換及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對于證據1、2、4、5、9、10、11、12沒有異議,對于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6、7的真實性由法院認定,僅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內容不完整,沒有相關的附件材料去支撐報告的真實性,不能表示本案的工程項目已經驗收合格。證據8真實性由法院認定,僅就證明內容來看,該竣工備案表不完整,無法證明工程已經申請報備完成,事實上,涉案工程仍未備案,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證據13與本案無關,被告補繳人防異地建設費與原告應承擔交付完整竣工資料無關。證據14竣工結算書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該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與原告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結算,沒有委托手續及委托結算合同作為附件,結算書內容也不完整。無法證明被告增加了工程量。證據15真實性予以認可,該組證據證明了被告已經支付了工程款,但無法證明被告尚欠1636452.63元。證據16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被告拒絕付款的原因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規定,應予支持。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部分證明內容有異議,雖然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但是既然雙方后來又同意要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涉案工程進行價格鑒定,就應當以該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作為認定涉案工程的造價。對于證據2的三性無異議。對于證據3的證據的形式不屬于證據特征。對于證據4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證明內容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和經本院審查確認,本院認定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據有: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據1、2、3、4、5、9、10、11、12、15、16,被告提交的證據1、2、4的真實性,因當事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6、7、8有被告的蓋章及項目責任人的簽名,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13屬于人防工程,有相關部門的蓋章確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14有被告單位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的證據3無任何內容,是一份空白表,不屬于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原告中明公司與被告海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1.被告將其位于五指山市海榆南路黎苗山寨南側“海南海汽集團五指山分公司住宅小區工程”(以下稱“涉案工程”。其中1號樓地上10層,建筑面積5990.41m;2號樓地上11+1層,建筑面積5959.38m2,合計總建筑面積11949.79m)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給原告承包建設;2.承包范圍包括:土建工程、水電安裝工程、住宅小區室外消防、室外管線、小區土石方、擋土墻、人行道及道路工程;3.合同工期為365天,合同價款為25025533.63元。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約定的各自的權利義務。其中第23.2條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不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組織工人進場施工;第24條規定:工程預付款24.1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1)合同簽訂后,承包人工程隊進場開工10天內,發包人負責向參加建房職工收取30%的房價款付給承包人。(2)本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負責向參加建房職工收取70%的房價款,扣留工程總造價的3%作為工程保修金后,將其余67%的建房款付給承包人。(3)對于經濟困難無能力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繳完建房款的員工,雙方協助職工聯系有關銀行辦理房屋按揭貸款,按揭貸款額不超過所建房價的70%。合同第26條約定,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工程款付清前,乙方必須開具稅務發票,辦完結賬手續;同時預留工程造價的3%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一年滿后,再扣留15萬元作為5年后的屋頂保修,保修期后,給予一次性付清。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雙方約定按通用條款執行。
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組織相關部門對涉案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涉案工程質量合格,原告遂交付被告使用。2017年4月10日,經海南咨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涉訴工程進行結算,最終確定結算金額為25905912.26元,下浮后結算金額為25206452.63元,同時,原、被告及海南咨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均在“結算書”上蓋章確認。
原告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付工程款1600000元、9月30日付2000000元、12月30日付2000000元,2012年3月31日付850000元,2013年4月30日付1100000元、6月30日付2000000元、9月30日付1500000元、11月30日付3000000元,2014年1月31日付1000000元、6月30日付1000000元、9月30日付720000元、11月30日付1000000元、12月31日付1000000元,2015年1月31日付500000元、11月30日付250000元,2016年1月31日付350000元、6月30日付1200000元,2017年1月31日付1500000元,2018年3月31日付700000元,2019年2月28日付300000元,合計2357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海南海汽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86452.63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利息計算時間為從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以1880259.0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被告支付的利息應以2486452.63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貸款利率支付;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以1786452.63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貸款利率支付;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支付的利息以1486452.63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貸款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被告支付的利息以1486452.6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64元,由被告負擔9676元,原告負擔9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帥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璐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