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明公司與順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三亞民二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扣劃了中明公司銀行存款18327.5元支付給順達公司(包括違約金17150元、案件受理費113.5元、執行費157元、執行罰息652元)。2011年4月11日本院裁定(2010)三亞民二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執行完畢
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三亞順達實業貿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城執字第2057-4號
判決日期:2014-11-07
法院: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2013年6月13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瓊民提字第4號民事判決(簡稱高院4號判決),撤銷了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三亞民二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判令中明公司向順達公司支付合同違約金6842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40.5元,由中明公司承擔136.2元,順達公司承擔204.3元。
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中明公司向本院提出執行回轉的申請,要求順達公司返還11192.3元及相應的孳息。經審查,本院認為中明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執行。2014年10月8日,本院作出執行回轉裁定,責令順達公司應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明公司返還11192.3元及孳息(孳息從2011年4月14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另,中明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與順達公司還有一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在本院立案執行,依據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三亞再終字第43號民事判決生效判決,順達公司應向中明公司支付工程款3273921.74元及利息。因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中明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14)城執字第2071號。
在執行過程中,經查,順達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與中明公司另有一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本院執行,執行案號為(2014)城執字第602號,該案的執行依據為本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684號民事判決(簡稱684號判決),該判決判令中明公司應向順達公司支付合同違約金348798.51元及另案訴訟費損失2650元。該判決生效后,經順達公司申請,本院于2014年1月30日立案執行。在執行該案過程中,本院扣劃了中明公司的銀行存款387813元??铐椏蹌澓?,中明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將三案的債權債務進行折抵。
經審查,2014年11月4日,本院就684號判決的執行作出(2014)城執字第602-2號執行裁定。本院認為,本院在執行684號判決的過程中,為清償順達公司的債權,扣劃了中明公司的存款,本應支付給順達公司。因順達公司對中明公司負有債務,故在本案中執行到位的執行款387813元應扣除本案執行費5517.61元后,余款382295.39元作為順達公司的財產收入供另案執行,本院684號判決執行完畢
判決結果
從已扣劃至本院的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的387813元銀行存款中退還382295.39元給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中13745元作為執行款用以清償本院(2014)城執字第2057號執行案件的全部債務;368550.39元作為執行款用以清償本院(2014)城執字第2071號案件的部分債務。
本院(2014)城執字第2057號案件執行完畢。
本裁定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官靜敏
代理審判員王大寶
代理審判員陳小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劉思文
判決日期
201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