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陜西金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徐建軍合同糾紛一案,韓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陜0581民初507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經過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陜西金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徐建軍現尚欠原告保證金40萬元以及利息13萬元,共計為53萬元;還款方式為:被告陜西金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建軍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5萬元(本金12萬元、利息13萬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10萬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18萬元;如被告陜西金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建軍對上述還款期限及金額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歸還,原告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剩余全部款項,并且以逾期本金為基數,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8983元,減半收取4491.5元,由被告陜西金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徐建軍負擔。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