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如冰訴被告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川公司),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三局二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擁民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如冰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聯德、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鴻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孟如冰與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381民初460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孟如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鴻川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61288元,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在欠付被告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2.請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具體金額以評估鑒定結果為準)約200萬元。3.案件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建丹江口市土關埡(丹江口南站)高鐵小鎮建設PPP項目(一期),2017年12月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與被告鴻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將該高鐵小鎮建設PPP項目一期的山體土石方工程分包給被告鴻川公司施工。被告鴻川公司又將該工程交由唐啟立、蔡永剛施工。唐啟立、蔡永剛在施工過程中累計借到原告趙紫璇(系孟如冰的妻子)、趙磊、天盾公司款項本息共計668.68萬元。上述三人已將該債權轉讓給孟如冰且已通知債務人唐啟立和蔡永剛,因唐、蔡二人無力償還原告債務,故二人將對本案被告所享有的全部工程款債權轉讓給了本案原告。
2018年8月8日原告所實際施工的丹江口高鐵小鎮2號山體土石方工程全部完工并經驗收合格,雙方于2018年11月18日進行結算,被告鴻川公司應支付原告包括土石方開挖運輸、回填及附加工程總價款為2922.5744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截止目前尚欠工程款216.1288萬元。
另外,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原告又承擔了以下損失:因柴油漲價超過5%的損失;重載上坡并因過大的坡腳導致工程車輛的損耗、維修等費用損失;未按進度付款產生的財務費用損失或者借款利息損失及工程量大幅度減少而導致的損失合計363.3613萬元,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被告鴻川公司及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進行了書面匯報。但二被告均未予以實際解決。對于上述損失,原告將依法申請司法鑒定,并視鑒定結果變更訴訟請求。“禮之用,和為貴”。原告多次與二被告協商未果,迫不得已只能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鴻川公司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舉證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原告無任何合同關系;2.原告所稱的債權轉讓也與我公司無關,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經濟賠償,沒有任何法律及事實依據,請求法庭予以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建丹江口市土關埡(丹江口南站)高鐵小鎮建設PPP項目(一期),于2017年12月與被告鴻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將該高鐵小鎮建設PPP項目一期的山體土石方工程分包給第一被告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概況,施工依據及工藝,工期(竣工時間暫定2018年6月30日),質量,結算方式(合同單價均為包干單價,不作任何調整),付款方式(甲方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至分包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95%,預留分包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機械設備及供應,雙方職責,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等。被告鴻川公司又將該工程交由唐啟立、蔡永剛施工。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唐啟立、蔡永剛在施工過程中累計借到趙紫璇(系孟如冰的妻子)、趙德營(系孟如冰的岳父)、趙磊、天盾公司款項本金共計501萬元,上述債權債權人已全部轉讓給原告孟如冰且已通知債務人唐啟立和蔡永剛。2018年8月8日唐啟立、蔡永剛所實際施工的丹江口高鐵小鎮2號山體土石方工程全部完工并經驗收合格,2018年11月18日,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與被告鴻川公司雙方進行結算,工程總價款為29225744元,截止2021年1月15日,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共支付了被告鴻川公司工程款27064456.03元,另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扣除了被告鴻川公司履約保證金30萬元,協助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凍結被告鴻川公司40萬元標的款外,中建三局二公司下欠被告鴻川公司工程款1461288元。2020年12月16日,被告鴻川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實鴻川公司下欠唐啟立、蔡永剛工程款3873765元。2021年1月15日,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了被告鴻川公司1712477元,被告鴻川公司將此工程款付給了唐啟立、蔡永剛。故被告鴻川公司尚欠唐啟立、蔡永剛工程款216.1288萬元。因唐、蔡二人無力償還原告債務,故二人將對本案被告所享有的全部工程款債權轉讓給了本案原告。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支付。為此,原告孟如冰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161288元;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原材料、柴油價格上漲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具體金額以評估鑒定結果為準)約200萬元。
另查明,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協助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凍結被告鴻川公司40萬元標的款,此債務被告鴻川公司已履行完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孟如冰工程款216.1288萬元。
二、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被告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16.1288萬元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孟如冰承擔支付義務。
三、駁回原告孟如冰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90元,減半收取20045元,由被告鴻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肖擁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姚嘉樂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