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州倚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蘭州鴻瑞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州倚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嘉雯,被告甘肅寧臥莊賓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曉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蘭州倚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蘭州鴻瑞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02民初3307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蘭州倚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倚能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費7386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11月23日,原蘭州鴻鵬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鵬電力)與被告就視窗加工項目簽訂了合同,鴻鵬電力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內容,工程已竣工驗收。但被告拖欠73863元加工費。2014年1月6日原鴻鵬電力清算注銷,其債權債務由蘭州電建實業有限公司承繼。2016年6月20日蘭州電建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原告承繼。原告多次聯系催要未果。
被告蘭州鴻瑞電力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債務關系不存在,原告在訴狀中稱承繼鴻鵬電力的債務,但不符合公司法債務承繼,即便是承繼也是債權轉讓關系,但在法律規定應告知債務人,且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所舉證據,本院調查后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1年11月23日,蘭州鴻鵬電力有限公司與被告就視窗加工項目簽訂了合同。原告稱其后被告未支付加工費。
另查,2014年1月6日鴻鵬電力清算注銷,其債權債務由蘭州電建實業有限公司承繼。2016年6月20日蘭州電建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原告承繼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蘭州倚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3元,由原告蘭州倚能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勁松
人民陪審員安翠紅
人民陪審員王惠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施璞琰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