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玉海與被告蘭州鴻瑞電力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馬玉海與蘭州鴻瑞電力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甘2922民初849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甘肅省康樂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馬玉海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43281.2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是:2019年1月6日,原、被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將位于甘肅省臨夏州康樂縣18新增景古鎮阿姑山等臺區農網改造升級10KW及以下工程中的勞務分包給原告,原告依照合同約定按時完工并與被告進行結算,被告出具了工程結算清單,總工程價為676440.23元,欠43281.23元。上述欠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蘭州鴻瑞電力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本案實際,被告住所地位于蘭州市城關區金昌路,而且原告住所地在臨夏州永靖縣,該案移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可減輕訴訟成本方便當事人訴訟為由,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該案移送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做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費882元退還原告馬玉海
合議庭
審判員陳仲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高龍龍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