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皮提吾拉阿布都拉因與被上訴人史生杰、新疆廣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洛浦縣人民法院(2020)新3224民初2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皮提吾拉·阿布都拉與史生杰、新疆廣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32民終391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洛浦縣人民法院(2020)新3224民初21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洛浦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皮提吾拉阿布都拉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7400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張秉年
審判員那克提江乃比江
審判員麥麥提阿卜拉圖爾蓀托合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圖爾蓀阿依艾力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