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新春、瑪納斯縣瑪納斯河水利管理處(以下簡稱瑪管處)因與被上訴人石河子市福鑫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鑫公司)、原審被告新疆廣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64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新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蘭、上訴人瑪管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青松、梁金龍,被上訴人福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旭、文華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廣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