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姜永遠因與上訴人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宇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法院(2020)遼0283民初34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永遠、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民終7800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姜永遠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或發(fā)回重審;2.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3.由潤宇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法律對勞動者年齡沒有上限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理解不能偏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含義包括兩層:其一,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若用人單位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xù)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二,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由于各種原因無法辦理退休手續(xù)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并以明確的意思表示通知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也可以終止。本案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一審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顯釋義有誤。二、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對農民工勞動者退休年齡沒有規(guī)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業(yè)務部門的審判指導原則將超過60歲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
潤宇公司辯稱:不同意姜永遠的上訴請求。1.一審中已查明姜永遠是受案外人馬勇軍雇傭從事相關工作,與我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姜永遠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應再認定其與我公司在其退休后仍然存在勞動關系。
上訴人潤宇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姜永遠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姜永遠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公司處從事任何工作,且一審中姜永遠與我公司均認可,姜永遠是跟隨案外人馬勇軍從事建筑工作,因此,姜永遠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姜永遠辯稱:不同意潤宇公司的訴訟請求。潤宇公司有多處工地,每處工地的負責人均是不同的,而后來聯(lián)系的王勇軍并不是某一處工地的負責人,而是處理公司其他雜務的行政人員,我方和王勇軍無直接關系,僅是同事關系。我方工資直到2019年6月系由潤宇公司支付,有銀行流水證明。
姜永遠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確認雙方自2006年至今存在勞動關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稱自2006年起于原告處從事機場工程建設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自2017年起,被告為原告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辦理工資卡,每月以匯款的方式向原告發(fā)放工資。2018年11月24日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莊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之間從2006年至2019年7月23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委于當日作出莊勞人仲不字(2020)第102號“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以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系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被告系一家在莊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故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原告所從事的工作是被告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原告的日常工作受被告的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每月以匯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資。故原、被告之間自2017年1月1日后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要件。原告主張自2006年公司成立后即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但未提供證據,故一審法院未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故自2018年11月25日以后,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原告姜永遠與被告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另查,潤宇公司為上訴人姜永遠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辦理工資卡,該賬戶于2017年4月20日開通
判決結果
一、變更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法院(2020)遼0283民初3422號判決為:上訴人姜永遠與上訴人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上訴人姜永遠的其他訴訟請求和上訴人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由上訴人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上訴人姜永遠負擔10元,上訴人大連潤宇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呂風波
審判員蘇娓
審判員曾國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劉佳華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