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興有訴被告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棋公司”)、李炳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立案時定案由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經審理后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此予以糾正)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一次審理。原告鄭興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少童,被告湘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水俊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后本院依職權追加李炳龍為本案被告,并于2021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二次審理。原告鄭興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少童,被告李炳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達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湘棋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興有與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284民初138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四會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鄭興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湘棋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83933元及利息7150.04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暫計至2020年12月1日,此后利息按全國銀行同業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上述工程款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上述工程款本息合計91083.04元。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湘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湘棋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簽訂《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是肇慶110千伏白馬變電站,工程地點是四會市東城區,原告承包的工作內容是墻體、天花板扇灰及乳膠漆(按圖紙要求),圍墻外墻漆、地面自流平漆,承包的方式是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承包的單價是油漆按面積27元/㎡計算,外墻漆面積45元/㎡,自流平地面漆45元/㎡計算,付款方式是按乙方(原告)工程進度總量的70%進行支付,完工場清后支付至工程總量的90%,余款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工程完工驗收后,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簽訂《工程結算單》,確認原告的工程款是443933元,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湘棋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共203933元。雙方經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肇慶四會供電局調解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被告湘棋公司委托肇慶供電局轉賬匯款的工程款120000元,截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止,被告湘棋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83933元未支付。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湘棋公司答辯稱:鄭興有請求答辯人支付83933元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鄭興有與湘棋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湘棋公司從未刻制過該項目部公章,也從沒有在湘棋公司的其他文件上使用過該公章。其次,即使要對鄭興有承擔責任,也應由李炳龍承擔責任或者其他人承擔責任,不應由湘棋公司承擔責任。該案涉及的肇慶110千伏白馬(白馬崗)變電站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李炳龍。湘棋公司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肇慶供電局簽訂《肇慶110千伏白馬崗變電站工程施工合同》后,李炳龍與湘棋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第一條約定:李炳龍對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負責。合同期間,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即虧損由李炳龍承擔或彌補,盈余歸李炳龍所有。李炳龍于2018年9月15日向湘棋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及時足額支付參與110千伏白馬崗變電站工程的施工人員薪酬,在本工程發生的所有設備材料采購費,設備租賃費及場地租賃等一切費用。若處理不當與參與本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員、相關的設備材料供貨商、設備和場地租賃商等,發生勞務或經濟糾紛,由李炳龍承擔全部責任,與湘棋公司無任何關系。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要對鄭興有承擔責任,也應由李炳龍承擔責任或者其他人對鄭興有承擔責任,不應由湘棋公司承擔責任。再次,工程結算單支付明細表上的簽字的湯平康、梁碧研等都不是湘棋公司的員工,與湘棋公司也不具備勞務關系,也沒有持有湘棋公司的授權,不能代表湘棋公司與鄭興有進行結算以及確認。根據鄭興有提交的《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該合同中沒有“線槽油漆”、“墻身補裂縫及墻地面補漆人”的計價,因此“線槽油漆”的21472元、“墻身補裂縫及墻地面補漆人”22440元,合計43912元不能計價。鄭興有訴稱總計工程款443933元,已收到360000元,前面的240000元湘棋公司完全不知情,后期委托供電局支付的12萬元是根據承包人李炳龍的指示付款的。
被告李炳龍答辯稱:被告李炳龍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追加李炳龍為被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李炳龍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二、與原告簽訂合同的是被告湘棋公司,該合同對被告李炳龍沒有約束力,案涉《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概由原告以及被告湘棋公司承受,與被告李炳龍無關。綜上所述,李炳龍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案涉債務與李炳龍無關。
原告鄭興有為證明自己訴訟請求,向我院提供如下證據:1.《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工程承包合同關系;2.工程結算單,證明雙方確認原告的工程款總額是443933元;3.白馬崗變電站鄭興有班組支付記錄明細表、收據,證明截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3933元未支付;4.銀行流水;5.信訪處理意見書,證據4-5證明原告與湘棋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被告根據雙方的約定已經支付36萬元。
被告湘棋公司向本院遞交如下證據:1.《合作協議》,證明李炳龍與湘棋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第一條約定:李炳龍對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負責,合同期間,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即虧損由李炳龍承擔或彌補,盈余歸李炳龍所有;2.承諾書,證明李炳龍承諾及時足額支付參與110千伏白馬崗變電站工程的施工人員薪酬,在本工程發生的所有設備材料采購費、設備租賃費及場地租賃等一切費用。若處理不當與參與本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員、相關的設備材料供貨商、設備和場地租賃商等,發生勞務或經濟糾紛,由李炳龍承擔全部責任,與湘棋公司無任何關系。
被告李炳龍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原告鄭興有與被告湘棋公司簽訂了《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四會市東城區肇慶110千伏白馬崗變電站工程的墻體、天花扇灰及乳膠漆、圍墻外墻漆、地面自流平漆等由原告承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扇灰、油漆按面積27元/m2計算,外墻漆面積45元/m2計算,自流平地面漆45元/m2計算;付款方式是按原告工程進度總量的70%進行支付,完工場清后支付至工程總量的90%,余款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等內容。原告鄭興有在乙方一欄簽名捺印,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白馬崗變電站工程項目部在甲方一欄加蓋項目部印章,并由代表湯平波簽名確認。庭審中,被告湘棋公司否認該項目部印章,但未申請進行鑒定。
2018年12月28日,被告湘棋公司就肇慶110千伏白馬崗變電站工程出具了《工程結算單》,確認工程款合計443933元。原告鄭興有在上述《工程結算單》上簽名確認。被告湘棋公司通過梁敏波的賬號向原告鄭興有支付了6筆款項,分別為2018年4月30日支付30000元,2018年8月1日支付50000元,2018年8月31日支付30000元,2018年9月22日支付20000元,2019年2月3日支付20000元,2019年5月28日支付20000元,合計170000元。2019年11月25日,原告鄭興有與被告湘棋公司的財務人員共同確認被告湘棋公司在2019年6月以現金方式支付70000元,并再次確認涉案工程款為443933元,被告湘棋公司已支付了240000元,尚欠203933元。
2019年9月27日,原告因涉案工程款被拖欠,向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肇慶四會供電局反映相關問題,后經協商,各方達成一致:(1)先核對、整理工人工資資料,由原工程管理人員、四會市勞動監察大隊審核后,接收備案;(2)然后通知白馬崗工程管理負責人到勞動局共同審核無誤后,由肇慶供電局督促湖南湘棋公司依數支付;(3)最后由湘棋公司憑支付流水,向肇慶供電局提出申請支付相應數額的資金,肇慶供電局審核后予以支付給湘棋公司。(4)拖欠工人工資的支付計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一筆,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欠薪的支付。原告鄭興有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被告湘棋公司委托肇慶供電局轉賬匯款的工程款120000元,截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止,被告湘棋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83933元未支付。
訴訟中,被告湘棋公司稱涉案工程的實際承包人是李炳龍,根據李炳龍與湘棋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李炳龍對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負責。合同期間,發生勞務或經濟糾紛,由李炳龍承擔全部責任,與湘棋公司無任何關系。被告李炳龍則認為其為梁敏波雇請的員工,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
判決結果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鄭興有支付工程款83933元,并以83933元為本金,從2019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39元,由被告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志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黃少怡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