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天力源非開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力源公司)與被告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變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力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阿里木江·買爾買買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南變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506新疆天力源非開挖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兵0601民初506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計200000元;2.請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4560元(利息按照年息6%分段計算,自2016年12月23日計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利息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計254560元;3.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頂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湖南變電公司將五家渠南區110KV變電站10KV配出工程頂管工程承包給原告天力源公司施工,單價為9000元/米,工程最終結算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被告分別在以下三個階段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50%左右支付30%工程款;施工完畢,驗收合格3日內支付到工程款的95%,工程保修期1年,到期后一次付清保修金為工程總價的5%。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新疆天力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經雙方驗收合格并出具頂管工程驗收單,確認施工總長度110米,工程總價為990000元,被告僅支付了工程款790000元,尚欠工程款200000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湖南變電公司未到庭答辯,其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辯稱,被告湖南變電公司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款的時間為2017年10月31日,而原告天力源公司未在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現已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同時,原告按照年利率6%主張利息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天力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5年10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頂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湖南變電公司將五家渠南區110KV變電站10KV配出工程頂管工程承包給原告天力源公司施工,單價為9000元/米,工程期限為22天,工程最終結算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被告分別在以下三個階段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50%左右支付30%工程款;施工完畢,驗收合格3日內支付到工程款的95%,工程保修期1年,到期后一次付清保修金為工程總價的5%。工程完成50%左右支付30%工程款,施工完畢,該工程以業主方驗收為依據,業主方驗收合格則本工程視為合格。合同第七條約定,雙方應嚴格按合同內容執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天力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2016年6月26日,涉案工程經原、被告及監理方三方驗收合格,并由三方出具頂管工程驗收單,確認施工總長度110米,工程總價為990000元。被告湖南變電公司分別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300000元、2016年8月27日支付300000元、2017年10月31日支付190000元,合計支付原告工程款790000元,尚欠工程款200000元。因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為此,引發本案爭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天力源公司提交的《頂管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驗收單、銀行轉賬憑證、微信聊天截圖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天力源非開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利息34027.5元,合計234027.5元;
二、駁回原告新疆天力源非開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9元(已減半收取),郵寄送達費80元,合計263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新疆天力源非開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3元,被告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4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錢瑞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