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起訴人鄭興有交來的訴被起訴人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狀
鄭興有與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1284民初4068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四會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起訴人鄭興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83933元及利息5953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暫計至2020年8月5日,此后利息按全國銀行同業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上述工程款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上述工程款本息合計89886元;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簽訂《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是肇慶110千伏白馬變電站,工程地點是四會市東城區,原告承包的工作內容是墻體、天花板扇灰及乳膠漆(按圖紙要求),圍墻外墻漆、地面自流平漆,承包的方式是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承包的單價是油漆按面積27元/㎡計算,外墻漆面積45元/㎡,自流平地面漆45元/㎡計算,付款方式是按乙方(原告)工程進度總量的70%進行支付,完工場清后支付至工程總量的90%,余款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工程完工驗收后,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簽訂《工程結算單》,確認原告的工程款是443933元,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共203933元。雙方經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肇慶四會供電局調解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被告委托肇慶供電局轉賬匯款的工程款120000元,截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至,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3933元未支付。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起訴人為其起訴提供了以下證據:1.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工程承包合同關系;2.工程結算單,證明雙方確認原告的工程款總額是443933元;3.白馬崗變電站鄭興有班組支付記錄明細表、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肇慶四會供電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收據,證明截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3933元未支付。
經審查,根據起訴人鄭興有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及提交的證據顯示,起訴人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與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白馬崗變電站工程項目部簽訂《建筑勞務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并據此要求被起訴人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因此,本案為承攬合同糾紛。起訴人鄭興有要求被起訴人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系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住所為廣東省電白縣×××××××××,起訴人向本院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被起訴人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的住所為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大將北路026號,起訴人與被起訴人的住所均不在本院轄區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起訴人所在地,本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對于起訴人的起訴,應依法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對起訴人鄭興有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曹銘毅
審判員廖雪梅
審判員許培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申家文
書記員何倩儀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