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慶市高新區駿馬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馬公司)與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棋公司)、第三人李炳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駿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洋、被告湘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水俊、第三人李炳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達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肇慶市高新區駿馬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湖南省湘棋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1284民初655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四會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駿馬公司向本院提出訴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663650元,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74992元(暫計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至貨款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39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3月間,原告按照與被告簽訂的《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供應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建的“肇慶110KV白馬(白馬崗)變電站工程”。2017年12月4日、2018年1月17日、4月17日,原、被告雙方分別對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3月間的交易往來進行了對賬,被告確認:2017年10月28日欠貨款36495元,2017年11月25日欠214145元,2017年12月21日欠204800元,2018年1月30日欠180870元,2018年3月份欠27340元,以上合計共663650元。確認后被告未支付貨款。根據合同第七條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被告還應當支付違約金及因維權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湘棋公司辯稱,被告未參與涉案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原告提供的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不是被告的公章,被告有三個公章,但均沒有在合同上加蓋,對涉案合同更是不知情,其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第三人李炳龍。
第三人李炳龍辯稱,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相對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請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駿馬公司為了證明其主張,向本院遞交了三組證據。第一組證據為《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混領土,用于肇慶110千伏白馬(白馬崗)變電站工程。落款處中,買方有字樣為“湖南省湘棋變電建設有限公司”的公章和黃海龍的簽名,賣方有字樣為“肇慶市高新區駿馬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公章。第二組證據為5張對賬單,金額分別為36495元、214145元、204800元、180870元、27340元,合計663650元,且每張的“需方確認簽名”處均有“梁偉勤”字樣的簽字。第三組證據為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師簽訂的委托合同及付費發票。
被告湘棋公司的質證意見:1、對合同落款處加蓋的公章不認可,認為不是被告的公章,且黃海龍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2、梁偉勤不是公司的員工,對其簽名不認可。同時申請對合同上的公章和黃海龍簽名進行司法鑒定。
為查明本案事實,本院依法組織原、被告雙方共同確定待鑒定的比對樣本以及核對樣本原件。在核對樣本原件時,原告提出被告向本院提供的樣本原件,通過肉眼簡單對比即可確定與合同上加蓋的公章不一致,又鑒于被告自認其存在三個公章,不排除被告同時存在更多的公章,因而無法確定被告是否會提供合同簽訂時期的公章,故對被告提供的樣本原件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肇慶市高新區駿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575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育錦
人民陪審員蘇麗容
人民陪審員鄭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展豪
書記員徐梓文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