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合信德公司)與被告北京行有恒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有醫藥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和合信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奎、被告行有醫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楊、胡曉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行有恒醫藥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5民初3212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和合信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行有醫藥公司向和合信德公司支付基本費30萬元;2、請求法院判令行有醫藥公司向和合信德公司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損失(以30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3、訴訟費由行有醫藥公司承擔。事實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和合信德公司與行有醫藥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和合信德公司向行有醫藥公司提供工程造價審計服務,其后因行有醫藥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和合信德公司起訴至大興區人民法院。2020年5月12日,和合信德公司與行有醫藥公司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行有醫藥公司應向和合信德公司支付30萬元及效益費,其中基本費15萬元于和解協議簽訂后3日內支付剩余15萬元和合信德公司撤訴后支付。2020年5月14日,大興區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書確認和合信德公司撤訴,但行有醫藥公司至今未支付和解款,故起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和合信德公司的訴訟請求。
行有醫藥公司辯稱:對和合信德公司主張的基本費30萬元認可,延遲付款的利息損失不同意支付。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12日,和合信德公司(甲方)與行有醫藥公司(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約定雙方就甲方受乙方委托進行行有恒總部樓工程造價審核事宜產生糾紛,且該案已由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受理,現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相關工程造價審核事宜達成和解協議如下: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重新約定咨詢服務費,包括基本費30萬元整和效益費,效益費按審減額(送審金額-審定金額)的8%計算,其中送審金額為188078796.24元。(1)乙方應在本和解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甲方支付15萬基本費;(2)乙方在收到法院準予撤訴裁定(法院不出具撤訴、裁定的,已提交申請撤訴申請之日起計算)后1個月內向甲方支付15萬元基本費。……4、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權利義務以本協議為準,其他合同關系均解除。5、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落款處有雙方公司簽字蓋章,最終落款時間為2020年5月12日。
簽訂協議后,和合信德公司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準予撤訴裁定書,行有醫藥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簽收該裁定書。
之后,行有醫藥公司未履行基本費的支付義務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行有恒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基本費3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15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5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2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北京行有恒醫藥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慧婭
書記員徐笑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