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要華與被告喀什楚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要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強、被告楚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孝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要華與喀什楚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3122民初517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疏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要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200000元;2.判令被告退還原告的工程保證金10000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初,被告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了疏勒縣英阿瓦提鄉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施工第1標段),隨后被告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該工程由原告實際施工。該工程總造價為15476942.44元,原告向被告交納了1000000元保證金后,按照約定按時完成了該工程的施工,2018年4月27日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最后審計價為14905401.97元。被告拖欠原告120多萬的工程款遲遲不肯支付,保證金也拖著不予退還,原告向多次被告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楚運公司辯稱,我方對原告是實際施工方是認可的,但是我方不認可欠原告這么多錢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楚運公司于2017年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承建了疏勒縣英阿瓦提鄉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施工第1標段),后被告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該工程由原告李要華進行實際施工。該工程中標價為15476942.44元,原告向被告交納了1000000元保證金后,按照約定按時完成了該工程的施工,2018年4月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最后審計價為14905401.97元,2020年被告楚運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了保修維修。工程建設中被告楚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原告與被告一直未最終結算,原告以被告尚欠工程款1200000元訴至本院并要求被告一并退還保證金。
審理中,原告僅證實該工程為其實際施工并向給被告支付了1000000元的保證金,被告亦認可原告已繳納該保證金,但原告并未證明被告已經支付工程款情況及被告欠付工程款數額。被告根據工程款支付情況向本院出具了項目進度款支付表以及支付憑證,并認可尚有453537.65元未支付。經雙方對項目進度款支付表以及支付憑證核對,原告對被告提交的項目進度款支付表中已累計支付或應扣除款項合計10354655.65元予以認可,對項目進度款支付表中的9筆應扣除或已支付款項合計5097208.67元不予認可,分別是:招標費7608元、招標代理費62500元、勞保統籌309539元、規費、措施費、稅費等費用2255187.32元、總承包服務費745270.10元、資料費49582元、代付維修費62632.25元、商砼款1424890元、借款18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李要華提交的涉案工程支付勞務費表和工資表等、疏勒縣審計局審計報告復印件、中國農業銀行業務憑證,被告楚運公司提交的項目進度款支付表和付款憑證、規費項目稅金計價表,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庭審筆錄等材料存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喀什楚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要華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
二、被告喀什楚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要華退還保證金1000000元。
(以上一、二項合計2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00元,由被告喀什楚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雙輝
審判員王樂樂
人民陪審員賈宋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邢虎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