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撫順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撫順電瓷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撫順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與撫順電瓷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19)遼0404民初2802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查明:2016年至2017年間原告與被告簽訂《高壓實驗刮大白施工合同》等10份合同,總計發生工程款133500元,原告施工后給被告開具工程款發票122000元,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撫順電瓷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撫順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給付5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給付72000元;
二、雙方債權、債務已全部結清,再無其他經濟損失。
案件受理費2970元,減半收取1485元,由被告撫順電瓷制造有限公司承擔,于2020年5月30日前給付。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合議庭
審判長唐純生
人民陪審員姜元林
人民陪審員趙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單哲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