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福建省隆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隆恩)因與被上訴人四川海聚環??萍加邢挢熑喂荆ㄒ韵潞喎Q海聚環保)、廈門盛建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盛建公司)、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韻鵬公司)、正屋(廈門)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屋公司)、福州市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建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5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隆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海聚環??萍加邢挢熑喂举I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8民終973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福建隆恩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海聚環保依據李金炎與我公司的掛靠關系主張應不予認定。買賣合同是海聚環保與廈門盛建公司簽訂定金由韻鵬公司支付,上訴人沒有參與合同的協商、訂立、履行,項目部印章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依據。
海聚環保辯稱,福建弄恩在訂貨單上加蓋印章,應當屬于債務加入,一審判決正確。一審上訴人也沒有就公章進行鑒定,應當依法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海聚環保一審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1、2、3共同向原告支付材料采購欠款216332.61元,逾期付款損失暫計至起訴之日:3425元(計算標準:2018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支付原告因催收貨款產生的差旅費3萬元,共計249757.61元。2、判令被告4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全部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2017年4月,被告正屋公司與被告隆恩建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被告正屋公司“照明器具制造(LED燈)項目二期3#廠房”項目發包給被告隆恩建設施工,工期300天,竣工時間2018年1月30日,合同總價3350.7582萬元。
2017年5月5日,原告海聚環保與被告盛建公司簽訂《產品訂購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名稱廈門正屋電子二期工程地址廈門海滄區交貨地點工地現場DF裝飾單板總價48萬元。被告購買原告的裝飾單板。下達訂單時需方需支付本合同金額的15%作為訂金,提貨時支付單批訂貨金額的全額貨款,預付款在需方的最后一批訂貨款中抵減。合同由需方被告盛建公司蓋章需方負責人李金炎簽字供方原告海聚環保蓋章。
2018年5月24日,被告韻鵬公司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原告5萬元,注明用途外墻材料款。
2018年5月25日,被告盛建公司向原告發出《訂貨通知書》,注明訂貨單位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工程名稱“照明器具制造(LED燈)項目二期3#廠房”,收貨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東孚西二路9號,產品名稱DF-FC數量4568㎡,加蓋“廈門盛建工貿有限公司”、“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福建省隆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照明器具制造(LED燈)項目二期3#廠房項目部”、“李金炎”印章。
2018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貨,由盛建公司在出庫單上蓋章,并由李金炎在收貨人處簽字。
2018年8月23日,原告與被告盛建公司、韻鵬公司對賬,確認原告發貨4579.16㎡,貨款366332.61元,扣減所支付5萬元,下欠316332.61元?!秾~單》加蓋原告印章,采購方加蓋“廈門盛建工貿有限公司”、“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李金炎”印章。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本院依據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原判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
一、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盛建公司雙方就購買DF材料板數量、質量、履行、糾紛解決等主要內容達成達成合意,簽訂《產品訂購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保贤戏ㄓ行В桓骐p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韻鵬公司向原告支付購貨訂金,并在向原告發出的《訂貨通知書》上加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在《對賬單》上加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對合同當事人而言,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的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被告韻鵬公司在被告盛建公司與原告簽訂《產品訂購合同》的基礎上,確認承諾加入該合同履行,共同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共同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應當符合約定,共同承擔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共同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負責,對本案中被告盛建公司未完成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隆恩建設在承建被告正屋公司工程項目工程中,所設“福建省隆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照明器具制造(LED燈)項目二期3#廠房項目部”在原告與被告盛建公司簽訂《產品訂購合同》后,向原告發出的《訂貨通知書》上加蓋“福建省隆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照明器具制造(LED燈)項目二期3#廠房項目部”印章,同樣視為對《產品訂購合同》的確認和加入,同樣應當共同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共同履行合同,共同承擔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共同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負責,對本案中被告盛建公司未完成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因“項目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作為法人的分支機構,無法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應當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被告福建隆恩建設承擔責任。
被告隆恩建設抗辯提出的該公司未設立該“項目部”,但在庭審中未提出印章真偽的鑒定,也未向公安報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應當由被告隆恩建設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起訴時提出涉案工程屬于被告正屋公司發包給被告隆恩建設,由李金炎掛靠在被告隆恩建設處承建該工程,被告正屋公司應當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本案責任,在本案中未舉出未付工程款的相關情況,本院通過庭審,也無法查清未付工程款數額;被告隆恩建設在訴訟中申請追加被告福州建工為本案被告,并舉證證明將上述工程分包給被告福州建工,且并將工程款已經支付完畢,與自己無關,自己不應承擔本案責任。本院認為,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為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責任承擔必須依照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被告正屋公司、被告福州建工均不是合同相對方,也無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正屋公司應當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本案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福州建工亦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
綜上,被告隆恩建設、被告盛建公司、被告韻鵬公司共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在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交付被告,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貨款,被告不按照約定支付貨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單方違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钡囊幎?,債務必須履行,被告拖欠原告貨款216331.61元應當償還。
二、損失計算。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損失和因催收貨款產生的差旅費3萬元。
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看,并未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雙方約定有“下達訂單時需方需支付本合同金額的15%作為訂金,提貨時支付單批訂貨金額的全額貨款,預付款在需方的最后一批訂貨款中抵減?!钡膬热?,即最后的送貨時間為結算時間,在本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雙方在送接收貨物后并沒有立即結算,而是在2018年8月23日辦理統一的結算,在結算后,仍未約定付款時間,原告可以隨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權利主張之日為本案起訴之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從權利被侵害之日即結算之日2018年8月23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應當從原告權利主張之日(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支付利息損失至本案本息付清時止。
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因催收貨款產生的差旅費3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在庭審中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廈門盛建工貿有限公司、被告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隆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海聚環??萍加邢挢熑喂具B帶支付貨款216332.61元及因遲延付款所產生的損失(損失計算從原告權利主張之日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支付利息損失至本案本息付清時止。)二、駁回原告四川海聚環??萍加邢挢熑喂镜钠渌V訟請求。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為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福建隆恩是否應當承擔貨款支付責任
判決結果
一、撤銷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5364號民事判決;
二、被告廈門盛建工貿有限公司、被告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海聚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連帶支付貨款216332.61元及因遲延付款所產生的損失(損失計算從原告權利主張之日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支付利息損失至本案本息付清時止。)
三、駁回原告四川海聚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1602.00元,合計4650.00元,由廈門盛建工貿有限公司、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負擔。二審受理費4545元,由廈門盛建工貿有限公司、韻鵬(廈門)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燕
審判員賀斌
審判員李開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夢琪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