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二区不卡-一区二区不卡在线观看-一区二区不卡免费视频-一区二区不卡视频-国产欧美成人xxx视频-国产欧美成人免费观看视频

首頁 / 查企業 / 河北中煤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 陳保國、李森根、單田冬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陳保國、李森根、單田冬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9刑初3號         判決日期:2020-05-12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O17年2月以來,被告人陳保國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楊世芹、單田冬、金寶芳等人在舟山市先后注冊舟山盛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某公司”)、舟山康某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公司”)、舟山盈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信公司”)、舟山弘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和公司”)、舟山長榮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榮公司”)、舟山能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強公司”)、舟山臨鳳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鳳公司”)、舟山市奧晶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晶公司”)、舟山市施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公司”)、舟山胡某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胡某公司”)、舟山建閣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閣公司”)、舟山建仔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仔公司”)、舟山增科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增科公司”)等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寧波北侖固帆機械有限公司等40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18份,稅額共計11357688.9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金寶芳自2017年7月以來,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33份,稅額共計8352033.5元;被告人楊世芹自2017年2月至7月伙同陳保國在舟山市先后注冊成立盛某公司、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登封洛哈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登封市中興商貿有限公司、富源縣六福礦山設備有限公司、佳木斯龍煤卓異金屬有限公司、長治市德林科貿有限公司、珠海橫琴九州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河津市金華圣貿易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勃利億達選煤有限責任公司、河北中煤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柳某分公司、雞西東煤配件廠、山西奧昌工貿有限公司、上海樗里機電有限公司、鄂爾多斯神同礦用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佛山市益華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0份,稅額共計2804754.88元。被告人單田冬自2017年8月至11月,伙同陳保國在舟山市先后注冊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寧波天茂鋼結構有限公司、寧波上善象合貿易有限公司、建誠公司、嘉亨公司、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鑫耀公司、佛山市協娜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多升金金屬有限公司、臺州市綠通廢舊物資有限公司葭芷分公司、泰州柯沅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嘉裕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天津市東鑫旭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溫州昌佳閥門有限公司、杭州谷壇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永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海南興立創鋼材有限公司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5份,稅額共計3563233.34元。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森根個人或以嘉亨公司、鑫耀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建誠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合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9份,稅款共計4326841.08元,被告人李中云作為建誠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稅額共計866641.35元。2017年7月26日、10月29日,弘和公司、胡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張某5、周巨者向溫州昌佳閥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稅額共計609582.65元,均已認證抵扣;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7日,經被告人何方木介紹,胡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陳海波向寧波天茂鋼結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稅額共計363009.22元,其中稅額290798.46元已認證抵扣。 陳保國、金寶芳、李森根于2017年11月22日被抓獲。陳海波、周巨者、李中云、張某5分別于同年11月24日、12月18日、12月20日、12月2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單田冬于2019年1月18日被抓獲,同月24日何方木被抓獲,同年3月5日,楊世芹被抓獲。案發后,陳海波退贓30萬元,周巨者已全額補繳稅款。 為指證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打印機、身份證、手機、筆記本等物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涉案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情況表、銀行明細、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沈某、林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保國等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手機勘查報告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保國、李森根、金寶芳、單田冬、楊世芹、李中云、周巨者、張某5、陳海波、何方木、嘉亨公司、鑫耀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或者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陳保國、金寶芳、單田冬、楊世芹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李森根個人或以嘉亨公司、鑫耀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身份合計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李中云、周巨者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陳保國系主犯,金寶芳系從犯,應減輕處罰。何方木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周巨者、陳海波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森根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陳保國、周巨者、陳海波、何方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判處陳保國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并處罰金10萬元至20萬元,判處陳海波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判處周巨者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判處何方木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保國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辯護稱,對受票方已接收發票但未認證抵扣的或未接收到發票的部分,均可從輕處罰;對受票方已補繳稅款并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部分犯罪事實亦可從輕處罰;陳保國未參與盛某公司、長榮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僅是設立該兩家公司,系該部分犯罪的從犯,應對該部分犯罪減輕處罰;對涉胡某公司、建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對陳保國的量刑應當輕于單田冬;陳保國系坦白,認罪認罰,又系初犯,請求從寬處罰。 被告人李森根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辯護稱,李森根向陳保國購買用于嘉亨公司的發票行為應認定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認定建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中李森根并非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應從輕處罰;李森根系坦白,又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金寶芳辯解,其是受陳保國指使幫助做事,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辯護稱,金寶芳僅是為陳保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做輔助性事務,基于感情而幫助陳保國實施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較小的從犯,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請求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中云辯解,其并非建誠公司實際控制人,未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其辯護人辯護稱,指證李中云系建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證據不足,且證據之間相互矛盾;李中云在建誠公司開設及管理過程中僅有幫助行為,應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請求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巨者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辯護稱,周巨者有自首情節,退繳了全部稅款,系初犯,認罪認罰,請求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世芹辯解,其未伙同陳保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出資通過陳保國注冊過兩家公司。其辯護人辯護稱,起訴指控楊世芹伙同陳保國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0份,稅款280萬余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楊世芹僅應對第一次申領的20份發票承擔責任,此后兩家公司所涉虛開發票的行為與其無關;即使構罪,楊世芹所涉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中有110余萬元未作認證抵扣處理,應酌情從輕處罰;楊世芹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主犯,且如實供述罪行,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單田冬辯解,其未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辯護人辯護稱,單田冬雖出資通過陳保國開辦公司,但指證單田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據僅有陳保國供述,其他在案證據無法證實,單田冬事后并未參與犯罪,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被告人陳海波、何方木對指控事實均無異議,認罪認罰,請求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2O17年2月以來,被告人陳保國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楊世芹、單田冬、金寶芳等人在舟山市先后注冊盛某公司、康某公司、盈信公司、弘和公司、長榮公司、能強公司、臨鳳公司、奧晶公司、施某公司、胡某公司、建閣公司、建仔公司、增科公司等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寧波北侖固帆機械有限公司等40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18份,價稅合計78327425.44元,稅額共計11357688.9元,已認證抵扣稅額8179297.37元。其中,金寶芳自2017年7月以來,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88份,價稅合計52413493.29元,稅額共計8352033.5元,已認證抵扣稅額6270737.44元。楊世芹自2017年2月至7月伙同陳保國通過盛某公司、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登封洛哈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登封市中興商貿有限公司、富源縣六福礦山設備有限公司、佳木斯龍煤卓異金屬有限公司、長治市德林科貿有限公司、珠海橫琴九州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河津市金華圣貿易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勃利億達選煤有限責任公司、河北中煤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柳某分公司、雞西東煤配件廠、山西奧昌工貿有限公司、上海樗里機電有限公司、鄂爾多斯神同礦用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佛山市益華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0份,價稅合計19303311.81元,稅額共計2804754.88元,已認證抵扣稅額1189705.35元。單田冬自2017年8月至11月,伙同陳保國在舟山市先后注冊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寧波天茂鋼結構有限公司、寧波上善象合貿易有限公司、建誠公司、嘉亨公司、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鑫耀公司、佛山市協娜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多升金屬有限公司、臺州市綠通廢舊物資有限公司葭芷分公司、泰州柯沅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嘉裕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天津市東鑫旭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溫州昌佳閥門有限公司、杭州谷壇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永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海南興立創鋼材有限公司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5份,價稅合計24523430.09元,稅額共計3563233.34元,已認證抵扣稅額2281423.2元。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森根個人或以嘉亨公司、鑫耀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建誠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合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9份,稅額共計4369493.86元,已認證抵扣稅額4326841.08元;被告人李中云作為建誠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稅額共計866641.35元,均已認證抵扣。被告人周巨者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價稅合計4195362元,稅額共計609582.65元,均已認證抵扣。被告人何方木、陳海波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價稅合計2498357.5元,稅額共計363009.22元,已認證抵扣稅額290798.46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3月24日,盈信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寧波北侖固帆機械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290160元,稅額共計42160元,均已認證抵扣。 2.2017年3月24日,盈信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寧波北侖墾業機械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50298元,稅額共計50898元,均已認證抵扣。 3.2017年3月24日,盈信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寧波北侖昶盛銘隆機電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00000.02元,稅額共計29059.84元,均已認證抵扣。 4.2017年3月24日,盈信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寧波北侖區大碶瑞慶機械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00000.02元,稅額共計29059.84元,均已認證抵扣。 5.2017年3月24日,盈信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寧波市北侖日達緊固件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46180元,稅額共計50299.66元,均未認證抵扣。 6.2017年3月28日,盈信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寧波市鴻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25013.2元,稅額共計47224.14元,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因欠巨額債務,想做發票生意賺錢,2016年2月其來到舟山,從網上買來身份證、找代辦公司在工商登記公司,在稅務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發票,在銀行開戶,完成準備工作后,上網查詢一些QQ群,在這些群里有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信息,然后聯系買來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到稅務去認證,再開具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其他需要的單位,賣出這些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通過QQ聯系的。開設這些公司后實際沒有開展業務,其通過買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賺取發票差價,一般按發票金額0.2%至0.7%收取開票費,至案發前其共獲利100多萬元。其買賣虛開發票都在普陀區內做的。其在舟山共計注冊30多家公司,其中有胡某公司、增科公司、建仔公司、建閣公司、臨鳳公司、奧晶公司、長榮公司、弘和公司、康某公司、盈信公司、能強公司、施某公司等公司,其中10多家公司虛開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找了兩家代辦公司注冊這些公司,部分是讓金寶芳冒名“許某2”幫忙去辦理注冊的。2017年初其聯系楊世芹,稱可幫助他注冊空殼公司,每個公司需2萬元,楊世芹先給其8.5萬元現金,后又給過其一些資金用于注冊公司,其共幫楊注冊了約15家公司,有盛某公司、長榮公司、能強公司、盈信公司、康某公司等,其中3、4家公司去稅務領取過發票,盛某公司,長榮公司是其中的2家公司,其注冊公司及領取發票后聯系楊世芹,楊指派他人到其處拿走所有的這些公司注冊材料、發票,發票用完后楊世芹自己或安排他人去領票,至2017年8月楊世芹將其拿去的公司材料都寄給其,讓其幫忙注銷這些公司,楊世芹開出多少發票其具體不清楚。2017年7月其聯系單田冬時單要其注冊公司,其同意后在舟山幫單注冊了十幾家空殼公司,用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賣,單給其10多萬元用于注冊公司等費用,其指使金寶芳幫忙注冊和領取發票,其中的胡某公司、建仔公司被其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從中獲取的差價留下一些,其余都給單田冬,部分是銀行轉賬,部分現金給單。案發后其被扣押所使用的手機、電腦等物品。其使用的微信號昵稱是“不言卻懂情”,金寶芳有時也在用。單田冬有個小弟“阿坤”跟著他的,與單田冬的賬目往來其均記著“坤”,“坤”代表單田冬。單田冬不負責開票,他只是負責投資開公司和監督其開票。盈信公司在其虛開的公司之列,并對指控通過盈信公司向寧波北侖固帆機械有限公司、北侖墾業機械有限公司、北侖昶盛銘隆機電有限公司、北侖區大碶瑞慶機械廠、北侖日達緊固件廠、寧波市鴻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均無異議。 (2)被告人金寶芳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3月其隨陳保國至舟山,租住在普陀東港海景時代廣場432室。陳保國在幫他人注冊公司,還給別人開發票,并讓其幫忙去注冊公司。其冒名“許某2”幫忙注冊過10多家公司,記得有建仔公司、臨鳳公司、胡某公司、增科公司等,其中幫助領取過建仔公司、胡某公司、臨鳳公司、增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把公司注冊材料、發票都交給陳保國。和陳保國一起做這事情的有單田冬、陳楚雄、何方木、陳某2等人,臺州人“老李”聯系陳保國開過發票。其使用的微信昵稱是“悟”。2017年7、8月陳保國把開具發票的電腦、打印機等都搬至其兩人租住的海天國際天悅大廈432室,陳保國在那里開具發票,其幫陳去稅務機關領取發票,并受陳保國指使郵寄過一些公司材料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陳保國所開設的這些公司實際無業務,進出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 (3)被告人李森根供述,2017年8月其開始向陳保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共開具發票2000多萬元,沒有走資金,也無合同,虛開發票用于嘉亨公司、鑫耀公司、建誠公司,手續費是5個點,用其子李康劍銀行賬戶匯款給陳保國,金寶芳在幫陳保國虛開發票,其和金寶芳聊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情。 (4)被告人楊世芹供述,2017年初其得知陳保國通過注冊公司開發票賣發票賺錢,要求和陳保國一起做,陳保國同意后要其出資注冊公司,其給陳3萬元錢,陳保國幫其注冊了2家公司,后一個女的聯系其,稱2家公司和部分發票準備好了,讓其去舟山取。其趕到舟山與那個女的碰面,拿到盛某公司和長榮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件及10張空白發票,其交給那個女的2萬元。因只有10張發票,只能開具100萬元,不夠多,其又聯系陳保國要他想辦法多開點發票,2017年4、5月其把2家公司整套的資料還給陳保國,期間陳保國給其賣掉發票的2萬元,其催陳保國搞更多的發票,但陳保國一直敷衍。這兩家公司均是空殼公司,沒有廠房和倉庫,沒有貨物實際交易。其與陳保國無其他經濟往來。 (5)被告人單田冬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陳保國聯系其,要其出錢和他一起搞公司,幫其開辦可報稅專門開發票的公司,其給陳保國2萬元,其和嚴某在舟山住了二三個月,陳保國幫他們開辦了3家公司,后來陳保國轉給其5萬元錢,這應是開公司賣發票的盈利。楊世芹也參與開辦公司的。 (6)證人孫某1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3月至11月,其給陳保國做過兼職會計,對公司費用、發票的匯總表等做賬,網上進行納稅申報,資料是“許某2”送至其處,其沒見到合同,不清楚是否有真實交易。陳保國讓其做賬的有建仔公司、增科公司、臨鳳公司。 (7)證人應益璐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在舟山盛世開元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經理是沈某,2017年8月公司指派其去代辦注冊胡某公司、建閣公司,并給其注冊公司的資料及“許老板”的聯系方式,其去市場監督局辦理公司注冊手續,開具公司賬戶,和沈經理、“許老板”即“金寶芳”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幾天后還幫金寶芳申領胡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后金寶芳要開具胡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讓她聯系同事林某開發票。同年9月金寶芳聯系其去稅務部門幫助對胡某公司、增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胡某公司一下子開出很多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不正常的。 (8)證人沈某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應益璐是其所在的舟山盛世開元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公司員工,2017年9月“許小姐”即金寶芳委托他們代辦了7家公司的注冊、銀行開戶、稅務登記、領票、代開發票、納稅申報等事項,具體指派應益璐辦理,其中胡某公司、建閣公司開票過,相關資料交給公安機關。 (9)證人林某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及辨認筆錄證明,其舟山盛世開元會計服務有限公司的上級沈某向其推送了胡某公司的業務,其聯系胡某公司負責人“許小姐”即金寶芳后,金寶芳讓其代辦公司注冊、銀行開戶、稅務登記,具體是應益璐辦理,公司幫胡某公司代領2次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0張,代為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0張,其中2張作廢。金寶芳還通過其公司代辦了6家公司的工商、稅務登記。 (10)證人張某1證言、微信聊天記錄、代辦營業執照交接單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9、10月,陳保國委托其開的舟山新城晟譽會計服務有限公司代辦注冊公司,共計10多家公司,主要是商貿公司和水產公司,其具體代辦的公司均有代辦營業執照交接單,還有一個“許經理”即金寶芳也聯系其幫她注冊公司,有建仔公司、臨鳳公司等5、6家公司。 (11)證人方某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3月15日,金寶芳和陳保國到普陀區國稅局大廳領購盛某公司、康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25份,用金寶芳的身份證登記領購。陳保國經常到普陀區國稅局領購發票。 (12)證人孫某2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是舟山大明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公司老板姓陳,其在公司是聽從許某1、孫某4的安排,給她們打雜,將會計憑證錄入電腦,去稅務部門辦理公司注銷手續,其中涉及臨鳳公司、建仔公司,其把許某1給其用于工作的筆記本電腦和公司辦公室的三臺臺式電腦、一臺筆記本電腦、一個硬盤及一袋公司資料上交公安機關。 (13)證人項某證言證實,其丈夫陳保國在舟山做生意,曾讓其匯款給客戶,收款人一般均是個人,沒有公司賬戶。其的一張工商銀行卡在陳保國處。 (14)證人嚴某證言證明,單田冬、陳保國在舟山開公司開發票,其是單田冬叫到舟山開車接送單、陳保國及陳的情人“小金”,其經常送他們去國稅局。陳保國被抓后,其知道陳保國他們是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陳保國曾轉給其5萬元錢,其中4萬元作為單田冬雇其在舟山住三四個月的工資和伙食費。 (15)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其經營的寧波北侖固帆機械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收到舟山盈信公司開具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公司與盈信公司實際無業務往來,是一個李姓男子聯系此事的,還按照對方要求走賬,稅額共計42160元,均已認證抵扣,被查處后補繳了稅款。此外,寧波北侖昶盛銘隆機電有限公司的張老板、寧波北侖墾業機械有限公司的李某1、寧波北侖區大碶瑞慶機械廠的朱老板也向李姓男子買過增值稅專用發票。 (16)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其經營的寧波北侖墾業機械有限公司通過王某1的介紹,向一個李姓男子買過盈信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稅額共計50898元,均認證抵扣,其公司與盈信公司實際無業務往來。 (17)證人賈某1證言證明,其所在寧波北侖昶盛銘隆機電有限公司沒有從舟山采購材料,但2017年3月公司收到2份盈信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應付稅務查賬,還按照對方提供的賬戶進行了二筆走賬,認證抵扣稅款29059.84元。 (18)證人朱某證言證明,2017年其經營的寧波北侖區大碶瑞慶機械廠收到過2份盈信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是29059.84元,并走過銀行賬,但實際無業務交易。該二份發票均認證抵扣稅款,后發現是虛開后補繳了相關稅款。 (19)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其經營的寧波市北侖日達緊固件廠與盈信公司無業務往來。其沒有收到相關發票。 (20)證人梁某證言證明,其所在的寧波市鴻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收到3份盈信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47224.14元,均已認證抵扣,其公司實際與盈信公司并無業務往來。稅款后已經補繳。 (21)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稅收繳款書、發票復印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截圖、寧波北侖固帆機械有限公司、北侖墾業機械有限公司、北侖昶盛銘隆機電有限公司、北侖區大碶瑞慶機械廠、北侖日達緊固件廠、寧波市鴻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佐證在案。 (22)流動人口登記表、舟山旅館入住登記表證明,陳保國于2015年7月30日登記來舟山,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有24次入住舟山賓館的記錄;金寶芳于2017年8月13日來舟山的暫住處為普陀區,何方木于2017年9月2次入住普陀酒店,楊世芹于2017年1月至6月多次來舟山后入住舟山酒店的記錄,其中5月6次來舟山,6月3次來舟山。 (23)臺州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賬戶明細證明,陳保國與陳某2、嚴某、單田冬、周某2有經濟往來,李森根使用李康劍銀行卡打手續費給陳保國,2017年11月8日陳保國11×××97臺州銀行賬戶轉到嚴某62×××57農商行賬戶50000元,同月12、15日陳保國62×××15農業銀行賬戶分別轉賬給單田冬6228480369416203874賬戶49999.99元、64000元、50000元;陳保國11×××97臺州銀行賬戶收到李康劍111513220800043賬戶轉賬共852640元;陳保國11×××97臺州銀行賬戶收到周某2111913329100015賬戶轉賬共計33萬元。李康劍和周某2打給陳保國共計118萬余元。 (24)公司營業執照、銀行開戶、稅務注冊材料、代辦營業執照交接單、公司資料移交清單、電子數據、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勘查報告、微信聊天記錄、語音翻譯證實,金寶芳知道陳保國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與販賣發票的中間人進行聯系,并交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事宜,包括開具發票所需的信息、寄遞U盾、催收開票費用,金寶芳與林某、孫某1等人進行微信交流時使用假名“許某2”,指令注冊公司、開票等業務。金寶芳將相關虛開發票的情況報告陳保國,幫助處理公司開設的相關事宜。對陳保國位于舟山市普陀區的住所進行搜查扣押現金22070.2元及相關電腦、筆記本等物。從孫某1處扣押涉案的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筆記本、發票、納稅人基本信息、記賬憑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信封,孫某2提供金某盤、筆記本電腦、電腦主機、資料袋、硬盤,從金寶芳處扣押蘋果手機1部。 (25)銀行業務回單、記賬憑證、銀行對賬單、客戶業務回單、銀行借記回單、銀行借記通知、外幣憑證、銀行賬戶明細、微信截圖、陳保國筆記本佐證在案,證實公司注冊信息、資金部分回流的情況。 (26)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證明,購票公司被寧波市警方立案查處的情況。 (27)公司注冊信息、注冊地照片、國稅約談記錄證實,陳保國等人注冊的相關胡某公司、增科公司、建仔公司、臨鳳公司、建閣公司、盛某公司、長榮公司、能強公司、康某公司、奧晶公司、施某公司、盈信公司、弘和公司等均無實際經營場地。 7.2017年4月26日至6月22日,盈信公司、能強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余姚市陳嘉機械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價稅合計800380元,稅額共計116294.53元。其中余姚市陳嘉機械廠收到稅額共計65412.22元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 (2)證人翁某1證言證明,其經營的余姚市陳嘉機械廠于2017年4月至6月經勵永才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是盈信公司、能強公司虛開給其公司的,該兩家公司與其廠無實際業務往來,稅額116294.53元,其中部分認證抵扣。 (3)證人勵永才證言證明,2017年4月至6月其介紹余姚市陳嘉機械廠的翁某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是蔣正海聯系舟山公司虛開的。 (4)營業執照、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情況說明、記賬憑證、涉稅信息查詢告知書、未認證證明、發票明細匯總表、立案決定書等證實,盈信公司向余姚市陳嘉機械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能強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其中稅額65412.22元已認證抵扣。 8.2017年5月23日,能強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內蒙古神木縣培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價稅合計929280元,稅額共計135023.6元。其中神木縣培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收到稅額共計118145.65元的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認證抵扣。 9.2017年6月15日、23日,能強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余姚市飛蝶機械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價稅合計400460元,稅額共計58186.5元,均未認證抵扣。 10.2017年6月21日、22日,能強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余姚市米萊機械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價稅合計700379.12元,稅額101764.5元,其中余姚市米萊機械廠收到稅額共計50882.25元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認證抵扣。 11.2017年6月21日、23日,能強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余姚市億青機械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00059.98元,稅額共計29068.54元,其中余姚市億青機械廠收到稅額為14534.27元的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認證抵扣。 12.2017年7月27日,能強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溫州市華渝標準件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49229.5元,稅額共計50742.75元,其中稅額共計33777.62元的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抵扣。 上述5節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對該5節指控事實均無異議。 (2)被告人金寶芳供述,其于2017年7、8月起幫助陳保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迪軍訓供述,2017年5月其掛靠其弟弟經營的神木縣培源工貿有限公司向能強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稅額共計118145.65元,簽訂了3份虛假的買賣合同。上述發票均已認證抵扣。 (4)迪軍鋒供述,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其哥哥迪軍訓掛靠其開設的神木縣培源工貿有限公司,其公司與能強公司并無實際貨物交易。 (5)證人翁某2證言證明,其經營的余姚市飛碟機械廠2017年并未收到能強公司虛開給其公司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6)證人翁某1證言證明,2017年上半年經勵永才介紹,余姚市米萊機械廠翁某3、余姚市億青機械廠翁某4向能強公司購買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7)證人勵永才證言證明,2017年上半年其介紹余姚市米萊機械廠翁某3、余姚市億青機械廠翁某4,向能強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通過蔣正海聯系舟山公司的。 (8)證人翁某3證言證明,其經營的余姚市米萊機械廠于2017年6月,經其弟翁某1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對方是能強公司,與其廠無實際貨物交易,3份發票均已認證抵扣。 (9)證人翁某4證言證明,2017年其經營的余姚市億青機械廠收到能強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稅額14534.27元,并認證抵扣稅款。其廠與能強公司實際無貨物交易。其經翁某1聯系虛開的,付了票面金額8%的開票費。 (10)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2017年8月其經營的溫州市華渝標準件廠向他人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對方是能強公司,與其廠無實際貨物交易,其中認證抵扣2份發票,共計33777.62元。 (11)營業執照、銀行賬戶明細、應付賬款明細、銀行進賬單、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認證結果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認證結果告知書、立案決定書、未認證證明、買賣合同、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轉讓協議、受案登記表證實在案。 13.2017年6月23日,弘和公司、能強公司、長榮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鄂爾多斯市神同礦用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7份,價稅合計3018916元,稅額共計438645.9元,均已認證抵扣。其中以長榮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價稅合計1150506元,稅款共計167167.53元,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并供述長榮公司系楊世芹出資其辦理注冊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被告人金寶芳供述相符。 (2)證人郭某1證言證明,2017年6月其經營的鄂爾多斯市神同礦用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向某和公司、能強公司、長榮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7份,其中弘和公司9份,能強公司8份,長榮公司10份,均已認證抵扣。其為掩蓋虛開事實,進行虛假走賬。 (3)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微信聊天記錄、發票復印件、會計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證實在案。 14.2017年7月26日、10月29日,弘和公司、胡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通過張某5及被告人周巨者向溫州昌佳閥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價稅合計4195362元,稅額共計609582.65元,均已認證抵扣。其中以胡某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價稅合計12585812元,稅款共計186827.41元,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并供述胡某公司系單田冬出資后其注冊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同案犯張某5供述,2017年其與溫州昌佳閥門有限公司周巨者有物資購銷交易,其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即通過合伙人付萬東聯系有無開票單位,后付給其弘和公司等兩家公司的信息,其聯系上述公司后,對方稱要收取票面金額9%的開票費,其聯系周巨者后,周同意,遂讓周與對方進行虛假走賬,對方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周巨者公司。 (3)被告人周巨者供述,其實際經營的溫州昌佳閥門有限公司與張某5有貨物交易,但張某5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后2017年6、7月張某5聯系其稱弘和公司、胡某公司可虛開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讓其提供公司信息,通過銀行虛假走賬,其還支付票面金額9%的開票費。弘和公司、胡某公司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7份給其,稅額共計609582.65元,均已認證抵扣,案發后其退繳了全部稅款。 (4)被告人金寶芳供述2017年7、8月起其幫助陳保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購銷合同、情況說明、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銀行賬戶明細、記賬憑證、公司明細賬、入庫憑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證實在案,其中證實胡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給溫州昌佳閥門有限公司,稅額共計186827.41元。 (6)稅收繳款書證實,周巨者補繳稅款共計609582.65元。 15.2017年8月29日至10月20日,臨鳳公司、建仔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被告人李森根實際控制的鑫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1份,價稅合計10483724元,稅額共計1523276.12元,均已認證抵扣。其中以建仔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3份,價稅合計5008800元,稅款共計727774.3元,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并供述建仔公司系單田冬出資后其注冊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被告人金寶芳供述相符。 (2)被告人李森根供述,2017年8月至10月,其向陳保國聯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經營的鑫耀公司與陳保國開票公司并無實際交易,周某2是其雇傭的員工,鑫耀公司的會計是黃某。其購買的發票均已認證抵扣。 (3)證人黃某證言證明,鑫耀公司周某2聘請其做該公司的兼職會計,鑫耀公司收到臨鳳公司、建仔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1份,但鑫耀公司并未付錢給該兩家公司,該91份發票均認證抵扣。 (4)鑫耀公司資料、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證實在案。 16.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7日,經被告人何方木介紹,胡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陳海波向寧波天茂鋼結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價稅合計2498357.50元,稅額共計363009.22元。其中稅額共計290798.46元的1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何方木、金寶芳對該節指控事實均無異議,陳保國供述胡某公司系單田冬出資注冊后其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被告人陳海波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是寧波天茂鋼結構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2017年8月底其因一些費用無發票,想虛開一些發票到公司報賬,后聯系到一個電話,對方稱可提供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其付8%的開票費,其按對方要求進行走賬,同年9月20日對方寄給其18份發票,是胡某公司開具的,后來公司需要完稅證明,何方木將材料給其,這些發票已入公司賬。之后其又聯系虛開3份發票,還簽訂過假合同,這3張發票在公司財務處未入賬。 (3)供銷合同、營業執照、情況說明、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銀行扣款通知書、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銀行賬戶明細、銀行業務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證實在案。 17.2017年9月21日、24日,胡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寧波上善象合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價稅合計870155.4元,稅額共計126432.82元,均未認證抵扣。 18.2017年10月27日,胡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浙江嘉裕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291787元,稅額共計42396.40元,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2節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該2節指控事實均無異議。 (2)證人賀某證言證明,其所在的浙江嘉裕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2017年收到胡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抵扣稅款42396.4元,但公司與胡某公司實際無業務往來。 (3)營業執照、說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認證結果通知書、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證實,浙江嘉裕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收到胡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稅款合計42396.4元,均已認證抵扣,胡某公司虛開給寧波上善象合貿易有限公司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均未認證抵扣。 (4)發票抵扣詳單證實,胡某公司開具給寧波上善象合貿易有限公司的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未入賬抵扣;浙江嘉裕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收到胡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均已進項轉出。 19.2017年9月23日,康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余姚市綠洲建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00730元,稅額共計5846.51元,均未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 (2)證人傅某證言,2017年其實際經營的余姚市綠洲建設有限公司未收到康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公司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證實,康某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給余姚市綠洲建設有限公司,稅額共計5846.51元,但均未認證抵扣。 20.2017年9月26日至10月16日,增科公司、胡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被告人李森根、李中云實際控制的建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4份,價稅合計6141377元,稅額共計892336.85元,建誠公司收到稅額共計866641.35元的5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均已認證抵扣。其中以胡某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176845.5元,稅額共計25695.5元,均未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陳保國供述胡某公司系單田冬出資注冊后其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被告人李森根供述,2017年7、8月其與李中云商量注冊成立建誠公司,李中云提出讓蘭某做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冊由李中云負責,李中云找蔣會計代理注冊,李中云稱公司需要一個監事,其將周某1的身份證發給李中云、建誠公司實際是其和李中云合作開辦,其出資1萬元用于公司注冊,但實際公司未做過真實交易。其和李中云商量好后由其出面以建誠公司名義向陳保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誠公司與陳保國開發票的公司實際均無業務往來,發票都認證抵扣。其把陳保國的銀行卡號發給李中云,李中云向陳保國匯過9萬元,作為開票手續費,其通過其兒子李康劍的銀行賬戶向陳支付手續費。陳保國向其收5%的開票手續費。其利用建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浙江安某機械有限公司、臨海市興南機械配件廠、臨海市宏順鑄造廠,收8%的手續費,開票前都與李中云聯系好,否則蔣會計不會開票。 (3)被告人李中云供述,2017年7、8月李森根來杭州稱要注冊一個公司,讓其幫助找代理公司注冊,其帶李森根找到蔣某會計,其雇工蘭某稱李森根讓他做法人代表,蘭某去租杭州蕭山新街新農都物流中心4樓的房子,其跟蘭某去看過,建誠公司注冊后公司的章和網銀都在蘭某處,其把網銀從蘭某處取來,其妻賴某使用該網銀。李森根要使用網銀時就聯系其,其讓妻子具體按照李森根的要求使用。李森根聘請蔣某做公司的兼職會計,2017年11月李康金聯系其稱李森根欠他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聯系蔣某,讓蔣開具8萬元發票給杭州飛治公司,其拿發票后給李康金。其不知李康金與李森根是否有真實交易。 (4)證人蘭某證言證明,其是給李中云打工的,李中云在蕭山區做水產品生意,但不做鋼材生意。2017年7月,李中云、李森根要其出面租蕭山區新街街道新農都物流中心二區109號412室,租金3萬多元,其中1萬元是李森根的,其余是李中云出的。同年8月李中云稱李森根不能注冊公司,讓其注冊公司當法人代表,李森根當股東,公司注冊后李中云要其聽李森根的指示,幫李森根開發票,公司注冊后其把資料交給李中云,后李森根叫周某2與其聯系,其按照周某2指示開發票。其收到舟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按周某2指示交給會計蔣某,李森根、周某2都指示其到蔣某處開具發票,這些發票均寄到臺州市椒江區,期間李中云也叫其去蔣某處開過發票,品名是生鐵,其把發票直接交給李中云。 (5)證人蔣某證言證明,其是建誠公司的兼職會計。2017年初,李中云、李森根找其,讓其代辦注冊1個公司,他倆想合伙經營鋼材和水產生意。7月底李中云稱讓蘭某當法人代表,李森根為股東,注冊公司需要公司地址,李中云曾說租房花了3萬多元,租房的錢李森根沒有出,公司監事原來報李森根,但申報被駁回,李中云事后把周某1的身份證發給其,其就報周某1為監事。公司注冊代辦的費用3430元都是李中云付給其的。公司注冊后的資料其交給李中云或蘭某,李中云讓其做該公司的兼職會計,并約定每月付800元工資,其工資都是李中云付的。蘭某是給李中云打工的,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李中云。建誠公司收到過增科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均已認證抵扣稅款。李中云稱他把承兌匯票給增科公司,但對方未將收款收據給他,因此其掛了應付賬款。其經辦建誠公司開具發票的事項其均是聽李中云的指示,李森根叫一姓周男子通過微信聯系其開票的事情,每次周姓男子要求其開票時,其都要請示李中云。建誠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76份,發票都是蘭某、小周某4拿的。 (6)證人賴某證言證明,李森根與其丈夫李中云認識多年,蘭某是給其打工的。建誠公司是蘭某幫忙掛靠法人代表的公司,當時李中云稱李森根要注冊公司,并將李森根介紹給蔣某。其曾代李森根付給蔣某2400元的工資。建誠公司的網銀轉賬是其操作的,均是李森根要其和蘭某去轉賬的,李中云有時也會轉告其李森根需要轉賬的事情。 (7)證人周某1證言證明,其兒子周某2是給李森根開車的,有時代收財務資料。其不知道自己是建誠公司的監事。 (8)證人封某證言證明,2017年7月其將杭州市蕭山區新街街道新農都物流中心二區109號412室出租給一個自稱蘭某的年輕男子,蘭某付了33600元租金,并簽訂租房合同。 (9)證人覃某證言證明,2017年9月其丈夫蘭某稱他注冊了1家公司,其不知該公司做什么業務,但蘭某是在海鮮店打工的,并無開辦公司的資金和能力。 (10)營業執照、租房合同、杭州市區住房情況查詢記錄、注冊費用清單、工資明細、應付賬款明細賬證實在案。 (11)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證實,蔣某與李森根聊天談及公司注冊信息及蔣某與賴某聊天談及開票事宜、賴轉賬2400元給蔣的事實。 (12)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約談記錄、購銷合同、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證實,建誠公司收到增科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稅額共計866641.35元,均已認證抵扣,胡某公司開具給建誠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稅額共計25695.5元,未認證抵扣。 21.2017年9月28日至10月23日,臨鳳公司、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奧晶公司、建閣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被告人李森根實際控制的嘉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7份,價稅合計13447297.8元,稅額共計1953880.89元,其中嘉亨公司收到稅額共計1936923.61元的11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抵扣。其中以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價稅合計873864元,稅額共計126972.69元,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陳保國供述其中胡某公司、建仔公司系單田冬出資注冊后其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被告人李森根供述,嘉亨公司是其開設經營的。陳保國從舟山公司開給嘉亨公司的發票均是虛開,這些發票可能在會計徐某處,這些發票其均用于公司稅款的認證抵扣。 (3)證人徐某證言證明,其是嘉亨公司兼職會計,由周某2聯系其,嘉亨公司開票時周某2與其公司盧某聯系。2018年10月起其收到臨鳳公司、建閣公司、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奧晶公司開給嘉亨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16份,其把發票給周某2。其不知這五家公司是否與嘉亨公司有真實交易。這些發票均認證抵扣。 (4)證人盧某證言證明,其是杭州華凌會計咨詢有限公司員工,平時幫企業開票。嘉亨公司曾經讓其代開過發票,發票上經常有李森根、周某2的姓名,發票郵寄地址是臺州市椒江區。 (5)科目余額表、應付賬目明細賬、銷售合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證實,奧晶公司、建閣公司、臨鳳公司、胡某公司、建仔公司虛開給嘉亨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17份,嘉亨公司將其中的116份發票認證抵扣稅額,合計1936923.61元,其中胡某公司、建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8份,稅額合計126971.69元,均已認證抵扣。 22.2017年10月25日,施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天津慶臺機械設備銷售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14000元,稅額共計31094.02元,均已認證抵扣。 23.2017年10月25日,施某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天津永興合展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稅合計102164.40元,稅額共計14844.40元,已認證抵扣。 上述2節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該2節指控事實均無異議。 (2)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2018年10月其經營的天津慶臺機械設備銷售有限公司經他人介紹,收到施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稅額合計31000多元,均已認證抵扣。 (3)證人崔某證言證明,2018年10月其丈夫金承哲開設的天津永興合展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施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已認證抵扣。 (4)營業執照、公司資料、情況說明、產品買賣合同、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認證結果通知書、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證實在案。 24.2017年10月25日,奧晶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天津市朝貴財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稅合計101500元,稅額14747.87元,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該節指控事實無異議。 (2)證人劉某1證言證明,2018年10月其經營的天津市朝貴財商貿有限公司收到奧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稅款14747.87元,已認證抵扣。 (3)營業執照、納稅人登記表、公司資料、情況說明、購銷合同、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認證結果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證實在案。 25.2017年5月,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登封洛哈物資銷售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稅合計115988元,稅額16852.96元,已認證抵扣。 26.2017年5月,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登封市中興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10600元,稅額共計30600元,均已認證抵扣。 27.2017年5月,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富源縣六福礦山設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價稅合計810550元,稅額共計117772.23元。 28.2017年5月,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佳木斯龍煤卓異金屬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19800元,稅額共計31936.76元,均已認證抵扣。 29.2017年5月,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長治市德林科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價稅合計919844.1元,稅額共計133652.56元,均已認證抵扣。 30.2017年6月,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珠海橫琴九州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價稅合計1134948元,稅額共計164907.01元,均已認證抵扣。 31.2017年5月,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河津市金華圣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18403.8元,稅額共計46263.8元,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7節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對上述7節指控事實無異議,并供述長榮公司系楊世芹出資注冊后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登封洛哈物資銷售有限公司收到長榮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稅款16852.96元,認證抵扣后于2019年6月該稅款已補繳。 (3)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長榮公司向登封市中興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10600元,稅額合計30600元,認證抵扣后于2018年8月已補繳。 (4)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證實,2017年長榮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給富源縣六福礦山設備有限公司,價稅合計810550元,稅額合計117772.23元。 (5)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長榮公司向佳木斯龍煤卓異金屬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219800元,稅額合計31936.76元,均已認證抵扣。 (6)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長榮公司向長治市德林科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價稅合計919844.1元,稅額合計133652.56元,均已認證抵扣。2018年8月長治市德林科貿有限公司已全額補繳上述稅款。 (7)證人張某3證言證實,2017年5月其經營的長治市德林科貿有限公司與長榮公司、弘和公司的鄭某1做礦用材料生意,所有事宜均是鄭某1辦理的,沒有簽訂合同,長榮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給其公司,該8份發票均已認證抵扣,其公司接到通知后將已抵扣的稅款全額轉出,并補繳稅款。 (8)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長榮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給珠海橫琴九州電氣科技有限公司,價稅合計1134948元,稅款共計164907.01元,均已認證抵扣。 (9)證人楊某證言證明,2017年5月長榮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給其所在的河津市金華圣貿易有限公司,聯系人是王某4,已無聯系方式,交易未簽訂合同,財物交接記錄也找不到了,公司將該3份發票認證抵扣稅款46263.8元,2018年8月公司向河津市國稅局補繳稅款,并繳納滯納金9692.27元。 (10)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稅收完稅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結果清單、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長榮公司向河津市金華圣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18403.8元,稅額共計46263.8元,均已認證抵扣。 32.2017年5月,盛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勃利億達選煤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價稅合計484000元,稅額共計70324.78元,其中稅額59136.75元已認證抵扣。 33.2017年5月,長榮公司、盛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河北中煤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柳某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份,價稅合計3478970元,稅額共計505491.38元,均已認證抵扣。 34.2017年7月,盛某公司、長榮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佛山市益華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5份,價稅合計5228640元,稅額共計759717元。 上述3節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對指控該3節事實無異議,并供述盛某公司、長榮公司系楊世芹出資注冊后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證人高某、豐某證言證明,2017年5月其所在的七臺河市勃利億達選煤有限公司收到盛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價稅合計407000元,稅款共計59136.75元,均已認證抵扣。具體是公司業務員張某4經辦的,貨款是現金結算。 (3)證人張某4證言證明,2017年其所在的七臺河市勃利億達選煤有限公司與盛某公司簽訂過采購合同,是公司原供應部部長豐某簽訂的,其聯系盛某公司馬超,盛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給其公司。 (4)證人劉某2證言證明,2017年其所在的七臺河市勃利億達選煤有限公司與盛某公司簽訂礦用電瓶機車采購合同,業務員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供應部,其簽字審核后交財務部核算。 (5)記賬憑證、報賬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支款單、營業執照、認證結果通知書、認證結果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舟山盛某公司向七臺河市勃利億達選煤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價稅合計484000元,稅額共計70324.78元,均已認證抵扣。 (6)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7月,盛某公司向佛山市益華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價稅合計2904800元,稅額共計422065元,長榮公司向佛山市益華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價稅合計2323840元,稅額共計337652元。佛山市益華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已注銷。 (7)證人王某3、趙某證言證明,2017年3月鄭某2以長榮公司、盛某公司名義與其所在的河北中煤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柳某分公司商談礦用物品等業務,鄭某2拿著蓋好章的合同與公司簽訂合同,長榮公司、盛某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其公司,發票已認證抵扣。 (8)營業執照、公司資料、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結果清單、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明細賬復印件、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22日長榮公司向河北中煤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柳某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價稅合計811640元,稅額合計117930.61元,盛某公司向河北中煤提升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柳某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3份,價稅合計2667330元,稅額共計387560.77元,均已認證抵扣。 35.2017年5月,盛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雞西東煤配件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價稅合計860803.22元,稅額共計125074.04元。 36.2017年5月,盛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山西奧昌工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38138.69元,稅額共計49131.25元,其中稅額33696.6元已認證抵扣。 37.2017年5月至6月,盛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上海樗里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價稅合計4032120元,稅額共計585863.58元。 上述3節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對指控上述3節事實無異議。 (2)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盛某公司向雞西東煤配件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價稅合計860803.22元,稅款共計125074.04元。2018年8月雞西東煤配件廠已正常注銷。 (3)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盛某公司向山西奧昌工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38138.69元,稅款合計49131.25元,其中認證抵扣稅款共計33696.6元。 (4)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5月至6月,盛某公司向上海樗里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價稅合計4032120元,稅款共計585863.58元,上海樗里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已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 (5)公司資料、營業執照復印件、工作情況證實,上海市警方調查核實,上海樗里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人員無法聯系,該公司經營地址為虛構。 38.2017年10月,胡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價稅合計312483.79元,稅額共計45403.62元。 39.2017年10月,建仔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佛山市協娜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價稅合計1833081.6元,稅額共計266345.22元,均已認證抵扣。 40.2017年10月,建仔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佛山市多升金屬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價稅合計1049587元,稅額共計152504.13元。 41.2017年10月,胡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臺州市綠通廢舊物資有限公司葭芷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價稅合計2763499.2元,稅額共計401534.1元,其中稅額283388.45元已認證抵扣。 42.2017年10月,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泰州柯沅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份,價稅合計548316.5元,稅款共計79669.79元,其中建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價稅合計104430元,稅額共計15173.55元,均已認證抵扣,胡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1份,價稅合計443886.5元,稅額共計64496.24元,其中的2份發票稅額共計32246.02元已認證抵扣。 43.2017年10月,建仔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天津市東鑫旭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稅合計100000元,稅額共計14529.91元,已認證抵扣。 44.2017年11月,建仔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杭州谷壇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價稅合計2030100元,稅額共計294971.79元,均已認證抵扣。 45.2017年11月,建仔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泰州永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價稅合計2922000元,稅額共計424564.1元。 46.2017年11月,建仔公司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海南興立創鋼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價稅合計1958740.6元,稅額共計284603.34元。 上述9節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對指控上述9節事實無異議,陳保國供述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均系單田冬出資注冊后用于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金寶芳供述相符。 (2)證人耿某1證言證明,2017年10月其經營的天津市東鑫旭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建仔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稅額14529.91元,已認證抵扣。與營業執照、納稅人登記表、公司資料、記賬憑證、銷售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企業認證結果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相符。 (3)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0月胡某公司向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價稅合計312483.79元,稅額共計45403.62元,均未申報抵扣。 (4)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0月建仔公司向佛山市協娜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價稅合計1833081.6元,稅額共計266345.22元,均已認證抵扣。 (5)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電子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0月建仔公司向佛山市多升金屬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價稅合計1049587元,稅額共計152504.13元。佛山市多升金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已注銷。 (6)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胡某公司向臺州市綠通廢舊物資有限公司葭芷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價稅合計2763499.2元,稅額共計401534.1元,其中稅額共計283388.45元已認證抵扣。 (7)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0月,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向泰州柯沅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0份,價稅合計548316.5元,稅額共計79669.79元,其中建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稅額共計15173.55元,均已認證抵扣,胡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1份,稅額共計64496.24元,其中32246.02元已認證抵扣。2018年6月,泰州柯沅貿易有限公司自行補申報并繳納滯納金。 (8)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0月建仔公司向天津市東鑫旭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稅合計100000元,稅額共計14529.91元,該發票的進項稅金14529.81元于2018年5月作進項稅金轉出處理,轉出金額14529.91元。 (9)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1月,建仔公司向杭州谷壇科技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價稅合計2030100元,稅額共計294971.79元,均已認證抵扣。杭州谷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已注銷。 (10)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電子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1月,建仔公司向泰州永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價稅合計2922000元,稅款共計424564.1元,泰州永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轉為非正常戶,后被定性為走逃失控企業。 (11)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電子信息查詢表、發票抵扣詳單證實,2017年11月,建仔公司向海南興立創鋼材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價稅合計1958740.6元,稅款共計284603.34元。海南興立創鋼材有限公司未認證上述發票。 (12)營業執照、納稅人登記表、公司資料、記賬憑證、銷售合同、企業認證結果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佐證在案。 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于2017年11月22日在舟山市普陀區被告人李森根于同日在臺州市椒江區被民警抓獲。被告人陳海波、周巨者、李中云分別于同年11月24日、12月18日、12月20日向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投案,陳海波、周巨者如實交代了各自的罪行。被告人單田冬于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何方木于同月24日在臨海市被民警抓獲。被告人楊世芹于2019年3月5日在臺州市椒江區被民警抓獲。案發后,被告人陳海波退贓30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到案經過、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李森根、楊世芹、單田冬、何方木均系被動到案,被告人李中云、周巨者、陳海波系自動投案。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陳保國、金寶芳、李森根、李中云、楊世芹、單田冬、周巨者、陳海波、何方木的身份情況。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陳海波被扣押30萬元。 (4)調取證據清單、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黃某提供鑫耀公司的會計憑證、金某盤、印章、明細賬;徐某提供嘉亨公司應付賬款明細賬、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科目余額表;盧某提供金某盤1個;在舟山市普陀區搜查,還扣押手表1只、加油卡10張(每張面值1000元)、黑色背包1只、項鏈1串等;從項某處扣押電腦主機、POS機、平板電腦、U盤、U盾、硬盤及大量銀行卡等;在臺州市椒江區搜查,扣押記賬憑證、征稅/扣稅單證匯總、收據、筆記本、紙質材料、記賬便簽、會計憑證、手機、印章、銀行卡、身份證、U盾等。 (5)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證實,陳海波曾因犯罪于2000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何方木曾因犯罪3次被判刑,2012年12月29日刑滿釋放。 關于各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陳保國與楊世芹合謀開設盛某公司、長榮公司,并通過利用該兩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牟利,陳保國積極實施公司注冊、領取發票等行為,作用積極、重要,不能認定其系從犯。陳保國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在案證據證實,經陳保國、單田冬商量后,陳保國實施注冊空殼公司、領取、開具發票等行為,單田冬則出資用于注冊空殼公司,并長期住在舟山,協助陳保國領取發票,從中非法獲利二十余萬元,并已造成170余萬元稅款損失。公訴機關指控單田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單田冬與陳保國作用基本相當,均不能認定為從犯。陳保國、單田冬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3.臨鳳公司、胡某公司、建仔公司、奧晶公司、建閣公司與李森根控制經營的嘉亨公司并無真實交易,李森根聯系陳保國讓陳保國為嘉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用于嘉亨公司認證抵扣稅款,該行為應認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李森根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4.在案證據證實,2017年上半年金寶芳已在幫助陳保國注冊公司、領取發票,2017年7月金寶芳在明知陳保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仍繼續幫助陳保國注冊空殼公司、領取傳遞公司資料、發票、聯系會計開具發票、做賬及郵寄相關發票。公訴機關已就低指控金寶芳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金寶芳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5.在案的證人蔣某、蘭某、周某1、覃某、賴某證言、李森根供述與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購銷合同、租房合同、應付賬款明細賬等證據相印證,足以證實李森根、李中云共同出資設立建誠公司,李中云承擔部分公司開辦及運營費用,并參與公司相關發票的開具,李森根則聯系陳保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建誠公司認證抵扣稅款及參與向其他公司開具發票,上述事實及證據足以證實李森根、李中云均系建誠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李中云雖自動投案,但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符合自首的條件。因此,李森根、李中云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納。 6.被告人陳保國、楊世芹供述及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舟山旅館入住登記表等書證相互印證,證實楊世芹與陳保國合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由楊世芹為注冊空殼公司出資,陳保國負責辦理盛某公司、長榮公司的注冊,并領取過發票,楊世芹因此非法獲利。楊世芹辯解其將公司資料于2017年4、5月歸還給陳保國,但在案證據顯示盛某公司、長榮公司在2017年5、6月間仍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楊世芹在此期間多次入住舟山賓館。楊世芹辯解與現有證據不符,不能采信。公訴機關已就低指控楊世芹伙同陳保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事實,楊世芹、陳保國共同利用上述兩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非法利益,應對上述行為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楊世芹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在共同犯罪中,楊世芹亦不能認定為從犯、楊世芹及其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陳保國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森根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單田冬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九年三月十七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楊世芹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二○二九年三月四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金寶芳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李中云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周巨者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何方木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九、被告人陳海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扣押在案的陳海波所退稅款人民幣二十九萬零七百九十八元四角六分、陳保國違法所得款二萬二千零七十元二角及電腦、手機、銀行卡、U盾、印章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加油卡、手表等物品折抵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陳保國違法所得一百三十萬元、單田冬違法所得二十萬元及李森根、楊世芹、李中云的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曹偉 審判員徐瓊 審判員王奇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陳昶
判決日期
2020-05-12

版權所有 江蘇叁點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饋

客服

APP

查項目

查企業

訂閱

頂部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日本道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 在线观看国产一区二三区 | 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一二区 | 日韩免费在线 | 欧美三级网站在线观看 | 手机看片在线精品观看 | 成人午夜免费在线观看 | 毛片大片免费看 | 久久视频精品53在线观看 | 国产精品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 欧美日韩在线看 | 99热精品在线免费观看 | 亚洲黄色在线视频 | 亚洲最新在线视频 | 精品久久久久国产免费 | 亚洲精品线在线观看 | 亚洲高清在线观看视频 | 韩国美女一区二区 | 欧美一级美片在线观看免费 | 日本免费人成黄页在线观看视频 | 久久中精品中文 | 日本欧美视频在线 | 国内精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 在线免费成人网 | 久久99中文字幕 | 国产综合在线播放 | 美女很黄免费 | 欧美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成人盗摄精品 | 波多野结衣aⅴ在线 | 国产超薄肉色丝袜足j | 国产网址在线观看 | 成人区在线观看免费视频 | fc2成年手机免费共享视频 | 精品9e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 九九综合| 亚洲最大看欧美片网站 | 国产亚洲在线 | 亚洲精品资源网在线观看 | 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在线播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