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閔民二(商)初字第877號民事判決,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執行人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迪斯數字識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前支付申請人人民幣48109.76元及相關利息,并承擔執行費人民幣621.65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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