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晶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迪斯數字識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期間,原告上海晶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迪斯數字識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62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原告對此已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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