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湯曉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德志,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超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與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閔民二(商)初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2014-04-10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訴稱,雙方于2012年1月13日簽訂模具定作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模具的資料,原告依據被告的要求進行加工,并約定模具開發總費用為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217000元,協議簽訂兩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模具費的50%(即108500元),其余50%待原告提供的試模樣品經被告檢驗合格后二周內支付。被告于合同簽訂當日即支付了50%的模具費,之后,原告依協議按時向被告提供了試模樣品20套,被告經檢驗后未提出異議。同年4月30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小批量生產50套產品,但被告始終未按約支付剩余的50%模具費和產品費5400元。原告按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被告無故拖欠剩余的模具開發費和產品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模具費108500元及產品費5400元,合計113900元;2、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對其訴稱事實提供了以下證據:
1、模具定作協議一份,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以及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被告無異議;
2、2012年2月27日送貨單一份,證明原告將協議第六條第1款約定的20套免費樣品交付給了被告。被告無異議;
3、銀行結算憑證一份,證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0%的模具費108500元。被告無異議;
4、中通速遞詳情單一份,證明被告電話下單,原告通過快遞形式向被告送達了50套模具產品供其去廣州參加“廣交會”,被告從未提出過質量異議。被告確認收到這50套模具產品,但屬于樣品而非產品,由于人員的離職,被告是否向原告下過訂單不清楚。
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第一次提供的20套免費樣品未達到被告設計要求,第二次提供的50套模具產品也是樣品,只要原告提供的樣品不合格,之后提供的樣品均是免費的,直到樣品合格為止;原告未提供產品質量報告等供被告驗收,根據協議約定視為沒有通過驗收,系原告違約,故被告無需支付剩余的50%的模具費,且保留向原告追究違約金的權利。
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
本院確認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證明本案事實。
經對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認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12月,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三維立體圖紙(圖紙未經雙方封樣),要求其根據該圖紙定作模具。
嗣后,以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為甲方、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為乙方的雙方于2012年1月13日簽訂了編號為XJXXXXXXXXXXX的《模具定作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由乙方為甲方定作模具一套,整套模具含本體、面板、滑蓋、把手、旋鈕、大滑蓋,計7件,模具費合計217000元,產品優惠價格為108元/套(以上價格含17%增值稅)。甲方提供圖紙,乙方只是根據甲方的圖紙進行制作。以上圖紙如在前期洽談階段已提供給乙方,則甲方不再提供,如未提供的,在本協議簽訂后5日內提供給乙方。圖紙需經雙方共同封存并蓋章簽名確認,由乙方保存以作為驗收的標準。在模具制作過程中,需增加其他相關項目,雙方另行以書面形式確定增加內容,并同樣以上述方式提供圖紙及樣品。模具開發的費用包含模具的開發費、制作費、材料費、人工費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乙方須提供費用發票及賬戶資料,甲方或甲方指定單位或個人應將模具開發費的50%(即108500元)匯至乙方賬戶,其余50%的模具費待乙方提供的試模樣品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二周內支付。如在模具制作過程中,增加了其他相關項目的,雙方另行以書面形式確定增加內容及費用,并同樣前述方式支付費用。若乙方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模具的制作,且該模具所生產的樣品質量能達到雙方約定的品質要求,則甲方下訂單給乙方生產該產品。雙方確認該模具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應在收到模具費預付款之日起45日內提供20套免費樣品供甲方驗收。乙方需按照先期開發過程中與甲方達成的共識,以及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圖紙上的技術要求和功能要求進行開模及試產樣品。驗收標準:雙方共同封存的樣品、圖紙上的技術參數,及甲方客戶的技術要求。甲方檢驗時,乙方應將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質量證明提供給甲方。如未提交的,視為沒有通過驗收,乙方違約。甲方應于乙方提供合格的試模樣品后二周內對產品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給乙方。如驗收未合格的,乙方應負責重制或修復。乙方若三次送樣均未達到雙方及甲方客戶確認的品質要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在甲方告知乙方10日后,乙方須無條件退還甲方已收取模具定作費用以及未通過驗收的模具。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需按模具費的100%承擔違約金,如條款中約定違約責任的,不重復執行。如乙方制作的模具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將下訂單給乙方進行該產品的生產,雙方將另行簽訂加工該產品的協議。協議并對其他事項作了相關約定,簽章處雙方均加蓋了合同專用章。
協議簽訂同日,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的賬戶內支付了50%的模具費108500元。
模具制作過程中,雙方未在上述協議的基礎上增加其他相關項目及費用。
2012年2月27日,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向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20套免費試模樣品。
2012年4月30日,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通過中通速遞寄送的50套模具產品。
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因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能付清50%的模具費,故涉訟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11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89元、保全費1089.50元,合計2378.50元,由被告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原告上海茸創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湯曉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李潔華
判決日期
20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