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連意美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美機械)訴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軸承鑄造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意美機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徐臻,被告軸承鑄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衛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意美機械有限公司與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83民初2580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意美機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軸承鑄造公司給付原告木型價款15300元,并承擔此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軸承鑄造公司欠原告意美機械木型(詳見清單)。原告索要未果,現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軸承鑄造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其庭審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原、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4月22日分別簽訂《加工定作合同》,意美機械為定作方,軸承鑄造公司為定作方。合同第二條均約定“按定作方提供的圖紙材質要求和木型模具進行生產制作,鑄件不得有砂眼氣孔等鑄造缺陷,鑄件內腔無死角、鐵包砂等,鑄件拋丸清鏟后內腔、外表噴環氧硝基底漆(注意油漆型號)”,合同還對標的名稱、規格、材質、數量、單價、交貨方式、結算方式及期限、工期要求、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等作了明確約定。2015年3月27日、4月29日、10月9日、10月28日,被告先后四次在原告處拉走木型,名稱、型號、數量不一,被告對此無異議。
另查明,被告軸承鑄造公司訴原告意美機械買賣合同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遼0281民初6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意美機械給付軸承鑄造公司貨款8000元及相應利息。意美機械不服,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遼02民終412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查,原告意美機械于2015年在莊河市唐家模具加工廠定作木型,價款為355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11月11日給付唐偉國30500元、5000元。2020年10月19日,莊河市唐家模具加工廠向本院提供情況說明一份,證明以上事實屬實。
上述事實有投產木型清單4份、營業執照、唐偉國身份證復印件、莊河市唐家模具加工廠木型定制報價單一份、莊河市唐家模具加工廠情況說明一份、支票存根、發票、木型清單和價格明細、(2020)遼0281民初622號民事判決書、(2020)遼02民終4120號民事判決書等在案為憑,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賠償原告大連意美機械有限公司木型價款15300元,并承擔該款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玲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