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政春及一審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2民終3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李政春侵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民申494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1、撤銷(2020)遼02民終3204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養老金損失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理由: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被申請人人事檔案的丟失,只能由負有保管義務的主體承擔侵權責任,而一審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是獨立法人,其對被申請人人事檔案的管理負有唯一的、不可推卸的義務,兩個單位共同保管人事檔案是不現實也是不合常理的,因此對被申請人人事檔案丟失這一侵權結果不可能因共同侵權導致。原審判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再審申請人負有人事檔案保管義務的情況下,僅憑被申請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蓋有再審申請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公章,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實行統一管理,即認定再審申請人負有人事檔案保管義務,屬于推測和主觀臆斷,缺乏事實和證據支撐。因此原審判決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人事檔案的丟失導致養老金損失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沒有任何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李政春提交意見稱,瓦軸集團公司對于瓦軸鑄造公司人事檔案的丟失,有監督及保管不當的責任,其存在過錯,構成對李政春的侵權,應與瓦軸鑄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再審請求應予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高山丹
審判員羅建華
審判員馬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宇
書記員孫天利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