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政春與被告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瓦軸集團)、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瓦軸鑄造)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政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陽、被告瓦軸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宗艦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瓦軸鑄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政春與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281民初577號
判決日期:2021-03-11
法院: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政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至實際辦理完畢退休領取養老金之日止的應領取的養老金費用(截至2020年12月應支付的養老金,金額為47391.8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訴二被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2民終3204號民事判決書己判決二被告未盡到保管義務,構成侵權,連帶賠償原告養老金損失?,F被告已賠償原告養老金損失至2019年10月,之后的養老金損失未賠償?,F參照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發布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模擬計算原告李政春現在退休,應領取的養老金為每月3385.13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瓦軸集團辯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原告的用人單位是瓦軸鑄造公司,對其人身檔案負有保管義務,因此兩個單位共同保管人事檔案是不可能的,被告不應成連帶的侵權責任;2.原告與2018年10月滿55周歲,因此應從2018年11月起計算養老金損失。原告主張按照現在退休計算養老金損失實屬不當。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瓦軸鑄造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李政春原系瓦軸綜合分廠工人,其檔案因二被告保管不善丟失。經本院(2019)遼0281民初241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2民終3204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經查,二被告已經賠償原告李政春至2019年10月的損失
判決結果
一、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政春40931.94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
二、被告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2元,由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書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矯日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張然
判決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