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馬某、張某與被執行人馬某、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終102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馬某、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馬某、張某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馬某、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償工程款94791.56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500元。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本院立案執行后,依法劃撥被執行人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內的存款人民幣101695.56元(含執行費1404元)。劃撥后被執行人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動履行104000元,經雙方清算尚欠7000元未付,本院退還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3291.56元。本案現已執行完畢
馬某、張某與馬某、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結案通知書
案號:(2021)甘1027執156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甘肅省鎮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2020)甘10民終102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執行人馬某、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義務已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馬某、張某基于執行依據的權利得到了全部實現,執行費1404元被執行人慶陽隴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繳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4條第(1)項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終1029號民事判決書現已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合議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