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碧公司”)訴北京建華佳藝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建華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建華佳藝裝飾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6民初5197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因被告當時資金不足等原因替被告墊付的朱其干的一次性賠付傷殘補助費、供養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261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馬凱餐廳裝修工程壁紙訂貨合同》,由被告負責壁布、壁紙、金箔成品及粘貼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指派包括工傷人員朱其干在內的眾多員工到現場進行施工。2018年4月24日,被告員工朱其干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原告隨即要求被告進行處理。工傷事故發生后至2019年1月,被告受傷員工先后在北京積水潭醫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進行治療,在此期間,被告始終拒絕支付醫療費用。考慮到被告受傷員工急需救治及人道主義原則,原告只得先行為被告墊付受傷員工醫療費610000元。就后續治療及賠償費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進行處理,但被告仍拒絕處理,2018年6月,被告負責人陳少龍更是逃匿來躲避相應的賠償義務。2019年1月31日,在被告拒絕處理且被告受傷員工家屬多次圍堵原告項目、阻撓項目正常施工等多種壓力下,原告被迫代被告向其受傷員工賠償傷殘補助費、供養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2610000元(賠付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確定)。原告認為,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受傷員工承擔工傷賠付責任,但其卻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原告現已為被告代付相應醫療費用及工傷賠償,被告作為責任方及受益方,應當返還原告墊付的全部費用。鑒于被告拒絕返還原告已墊付費用,原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裁判。
建華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1日,金碧公司與建華公司簽訂《馬凱餐廳裝修工程壁紙訂貨合同》。訂貨合同約定:建華公司負責壁布、壁紙、金箔成品及粘貼施工。
合同簽訂后,建華公司對馬凱餐廳裝修工程進行施工。2018年4月24日,建華公司員工朱其干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工傷事故發生后,受傷員工朱其干先后在北京積水潭醫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總醫院進行治療,經兩個月治療后朱其干仍未蘇醒。考慮到受傷員工朱其干急需救治及人道主義原則,金碧公司為建華公司雇員朱其干墊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239143.76元。金碧公司稱另行支付了朱其干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總醫院的住院押金48萬元,但未提供醫療費發票。
2019年1月24日,甲方金碧公司與乙方張艷紅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乙方系朱其干的配偶,乙方配偶朱其干系建華公司現場施工的工人,乙方配偶與建華公司具有勞動或者雇傭關系。2018年4月24日,乙方配偶朱其干被建華公司指派到甲方處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受傷,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先后在北京積水潭醫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進行治療。乙方配偶朱其干治療期間,建華公司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支付醫療費用,甲方秉承人道主義的原則,代建華公司墊付醫療費用陸拾壹萬元人民幣用于乙方配偶朱其干的醫療費。第二條乙方配偶朱其干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欠繳費用約貳拾伍萬元由甲方代建華公司墊付。第三條乙方在乙方配偶朱其干治療期間支付的醫療費用約貳拾伍萬元。由甲方代建華公司進行墊付。第四條乙方自愿放棄在北京繼續進行治療,由甲方代建華公司向乙方墊付醫療費用叁拾萬元,乙方收到費用后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再次向甲方索要任何醫療費用。第五條甲方代建華公司向乙方一次性賠付傷殘賠付費、供養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壹佰貳拾萬元。
2019年2月1日,金碧公司向張艷紅轉賬175萬元
判決結果
一、北京建華佳藝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墊付的朱其干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239143.76元;
二、駁回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1080元,由北京建華佳藝裝飾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27680元,減半收取計13840元,由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840元(已交納),由北京建華佳藝裝飾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銀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琪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