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碧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天津萬通時尚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終3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民申2068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碧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認定事實有誤。1.一、二審法院在未委托鑒定的情況下,以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憑著生活經驗法則,認定金碧公司承擔工程施工質量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涉案工程衛生間防水并非由金碧公司單獨施工,而是由中建一局做整體基礎防水后,再由金碧公司做二次防水。據此,工程一旦出現漏水情況,中建一局肯定應承擔漏水責任,而金碧公司施工是否存在漏水,則需要萬通公司舉證證明。雖然案件一審審理期間,萬通公司提供了單方委托所做鑒定,但該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審法院以所謂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為由結合生活經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是萬通公司拖延啟動鑒定所致,故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2.萬通公司無法提供合格鑒定檢材,導致鑒定無法進行,該后果應自行承擔。萬通公司僅提供了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單個房間進行的所謂鑒定結果,一審法院明知該鑒定結論不符合證據規則,卻結合所謂的“生活經驗法則”作出錯誤認定,在證據采信上明顯錯誤。3.一審法院在認定維修費用時,依據萬通公司單方提供的證據,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理性,金碧公司均不認可,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明顯缺乏證據證明,導致所認定的維修費用和賠償業主費用的數額有誤。出現防水質量問題,原因很多,比如業主使用不當、物業維護不利等等,在缺乏鑒定依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沒有就金碧公司的施工質量與漏水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論述,即認定由中建一局與金碧公司對防水質量問題各自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亦缺乏事實依據。4.金碧公司施工的工程結算造價2000余萬元,防水工程結算造價僅為55124.83元,占總造價的比例極小,防水質保金的比例更小。且質保金的使用應以實際發生為準,在實際發生的基礎上對應扣減。一、二審法院并未對防水實際發生維修費用進行審查,就認定應扣除金碧公司質保金缺乏證據證明。(二)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1.萬通公司主張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就應該進行舉證,無法舉證,即應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期間,萬通公司即沒有提供合格的鑒定材料,也沒有完成合法有效的質量鑒定,造成無法鑒定的責任在萬通公司。萬通公司即應承擔不利后果。原判決在分配舉證責任上明顯錯誤。2.原判決在扣留質保金的問題上存在抗辯與反訴混淆的情形。金碧公司預留的質保金是對整個工程的,防水工程僅是整個工程的一小部分,針對防水質保金萬通公司通過抗辯進行抵扣,其余部分質保金萬通公司需通過反訴方式進行抵扣。一、二審法院混淆了質保金對應的范圍,導致適用法律有誤。3.此案兩審法院審理中,認定證據片面,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事實認定缺乏依據。綜上,金碧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會君
審判員張勝
審判員段昊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齊晨燦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