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碧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天津萬通時尚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津02民終7520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津高院)申請再審。天津高院作出(2018)津民申3130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金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愛民,被申請人萬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鐵昌、崔華強,被申請人中建一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冰、鐘蔚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天津萬通時尚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2民再113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金碧公司申請再審稱,1、在未經法院委托鑒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僅憑萬通公司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認定金碧公司承擔防水工程施工的質量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及證據證明。且該鑒定系單個房屋,根本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有效證據,不能以偏概全。案涉工程衛生間防水,先由中建一局做整體基礎防水,然后再由金碧公司做二次防水,且金碧公司只進行衛生間部分區域的二次防水施工,因此,一旦工程存在漏水,中建一局防水肯定存在漏水。維修費用,無論是一審法院認定的70余萬元,還是二審未審核即認定的全部費用,均無證據證明,且兩審法院均未就漏水情況與金碧公司施工質量問題的因果關系進行論證。質保金的扣留應限于對應工程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而非產生質量問題,全部扣除,二審法院認定全部扣留,無證據支持。金碧公司施工的案涉精裝修工程結算造價2000余萬元,其中防水工程結算造價僅為55124.83元,占總造價的極小部分,對應的防水工程質保金也是極小部分,其余的質保金均是其他精裝修工程,即質保金是針對對應工程質量問題來使用的。防水工程維修費用對應扣除防水工程質保金,其余維修費用對應扣除其他質保金。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在金碧公司已經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的情況下,萬通公司認為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就當承擔舉證責任,無法舉證就應承擔不利后果。一、二審法院在舉證責任分配、證據采納方面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且一、二審法院均混淆了質保金所對應的范圍,未區分防水工程及其他工程質保金,進而錯誤認定通過抗辯可以抵扣全部質保金,未要求萬通公司提出反訴,法律適用錯誤。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金碧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中建一局、萬通公司承擔。
萬通公司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舉證責任分配適當,符合真實事實情況及司法審判邏輯,請求駁回金碧公司的再審請求。主要理由:1、本案所涉房屋已在事實上出售給有關業主,房屋滲漏原因在現有條件下已無法提交鑒定,也無法通過正常的鑒定程序得出結果,但證據顯示,質保期內萬通公司曾多次通知金碧公司進行維修,但其置若罔聞。鑒于事實情況緊迫,萬通公司不可能等待,并委托案外第三方公司進行維修,致使現無法對漏水原因提供鑒定檢材,對此金碧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本案并非無法確定真正的滲漏原因。金碧公司應當證明其按圖進行防水施工、正常進場防水材料、防水施工通過閉水試驗、施工達到合同約定的精裝修標準,但其并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上述事實。通過各方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金碧公司未按圖及各方洽商進行二次防水施工。2、關于萬通公司損失。萬通公司已提交證據證明基于金碧公司施工漏水及滲漏所造成的損失及賠付業主的損失。3、金碧公司質保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據合同約定,本案不符合質保金及利息的支付條件,萬通公司沒有任何過錯,也并非本案的第一責任人,金碧公司將萬通公司作為第一責任人存在過錯。綜上,請求駁回金碧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建一局辯稱,金碧公司的申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主要理由:中建一局做完一次防水后,進行了閉水試驗,金碧公司再進行二次防水。中建一局對衛生間滲漏無責任,金碧公司在涉訴房屋漏水后,不配合萬通公司,推卸責任,導致損失擴大,應承擔全部責任。金碧公司沒有提供防水材料進場記錄,沒有購買防水材料的合同,所以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金碧公司的再審請求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8)津02民終7520號民事判決及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66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2031元,退還申請人北京金碧筑業裝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10414元,退還被申請人天津萬通時尚置業有限責任公司20947元,退還被申請人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20670元
合議庭
審判長李玲
審判員褚競
審判員強國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春穎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