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容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兔公司)訴被告句容市白兔鎮(zhèn)海順建材經(jīng)營部(以下簡稱海順經(jīng)營部)、巫紅海、第三人江蘇運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房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容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承慧及張振華、被告海順經(jīng)營部及巫紅海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林飛均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運通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江蘇容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句容市白兔鎮(zhèn)海順建材經(jīng)營部、巫紅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183民初4185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巫紅海給付原告貨款471994.02元及利息(以471994.02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8日,被告海順經(jīng)營部與第三人運通公司簽訂石料供銷合同,約定運通公司向海順經(jīng)營部購買石料。2018年9月26日,原告與被告巫紅海合作石子生意,約定由原告采購石子,被告巫紅海銷售,總貨款為3494562.6元。被告巫紅海通過海順經(jīng)營部將容兔公司購買的石子銷售給運通公司。2019年5月6日,巫紅海因涉嫌職務(wù)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巫紅海的刑期為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導致巫紅海至今未與運通公司結(jié)算,原告尚有金額為471994.02元的價款未收回。審理中,原告明確其主張的471994.02元系投資款而非貨款(總投資為2806359.44元,扣除巫紅海已支付的2334365.42元)。
被告海順經(jīng)營部及巫紅海共同辯稱:1.被告巫紅海與原告之間存在部分貨物合作關(guān)系,對外是由被告巫紅海經(jīng)營的海順經(jīng)營部和運通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盈利方式是由原告尋找貨源加價賣給被告方,原告以該差價進行盈利,被告方再加價對外銷售,并以該差價進行盈利。2.根據(jù)(2019)蘇1183民初7894號案件原告在訴訟中提交的律師函,該證據(jù)與原告陳述明顯存在差別,該證據(jù)中原告同樣要求支付471994.02元,但該金額的組成原告陳述其中有145634.08元系分紅,與原告訴稱有沖突。
被告運通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相關(guān)的證據(jù)材料。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8日,運通公司(甲方)與海順經(jīng)營部(乙方)簽訂石料供銷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石料,合同第一條約定了石料的規(guī)格、質(zhì)量要求;第二條約定供應(yīng)石料的數(shù)量,甲方共需約20萬噸(結(jié)算按實際供貨量結(jié)算),日供貨不得低于2000噸;第三條約定了供應(yīng)時間;第四條約定了運輸方式、收貨方式;第五條約定了石料單價:1、1-3碎石(246)單價為99元/噸;2、1-1碎石(瓜子片)單價為99元/噸;3、石屑單價為67元/噸;第六條約定了結(jié)算方式;第七條系其他事項約定;第八條約定合同一式兩份,經(jīng)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單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均在該合同中簽字蓋章。審理中,原告提交其作為乙方(供方),運通公司作為甲方(需方)的石料供銷合同一份,該合同內(nèi)容第二、三、四、六、七條、八條內(nèi)容與運通公司和海順經(jīng)營部簽訂的上述石料供銷合同內(nèi)容一致,其中第一條約定的石屑粒徑略有不同,第五條約定的1-3碎石(246)單價為101元/噸;該合同亦約定經(jīng)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單位蓋章后生效,但甲乙雙方代表未簽字,甲方運通公司亦未蓋章。
2019年12月6日,原告曾訴至本院,要求判令運通公司給付貨款471994.02元及利息。該案審理中,原告陳述巫紅海系其公司銷售人員,系臨時工,根據(jù)業(yè)務(wù)量拿提成。原告提交其發(fā)給運通公司的律師函一份,該律師函載明:“2018年9月26日,容兔建設(shè)公司委托巫紅海與貴司簽訂《石料供銷合同》一份,我司后向貴司丹陽運通水穩(wěn)站送貨3494562.6元,其中進購原料部分為2519325.44元,運輸費用506734元,起吊費用69234元,開票稅金88000元,銀行承兌貼現(xiàn)費用20000元,成本款項共計3203293.44元。剩余利潤為3494562.6-3203293.44=291269.16元。容兔建設(shè)公司總投入成本為2806359.44元,其中貴司向巫紅海代支付給我司218萬元,分紅各自減半(291269.16÷2)145634.58元,另巫紅海私人中途反借給張振華30萬元整,上述總計尚欠容兔建設(shè)公司471994.02元。”原告在該案中提交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的過磅單,簽收人大部分系張軍,擬證明運通公司在原告處購買石料數(shù)量。本院認為僅憑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不能證明原告與運通公司之間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法律關(guān)系,故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蘇1183民初7894號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11月13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181刑初249號刑事判決書一份,載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巫紅海在向江蘇運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供應(yīng)石料過程中與張軍勾結(jié),利用張軍擔任運通公司過磅員的職務(wù)便利,多次虛開石料稱重過磅單噸位數(shù)2766余噸,至運通公司結(jié)算貨款,將該公司資金人民幣290283.3元非法占為己有。具體事實分述如下:1、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巫紅海在向運通公司供應(yīng)石料過程中,伙同張軍多次虛開石料825噸,價值人民幣82500元,其中被告人巫紅海分得人民幣49500元,張軍分得人民幣33000元。2、2018年11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巫紅海和經(jīng)營合伙人張振華實際銷售給運通公司石料14157.8噸。被告人巫紅海伙同張軍開具16099.7噸進料單至運通公司結(jié)算貨款,虛開石料1941.9噸,價值人民幣207783.3元,其中被告人巫紅海分得人民137783.3元,張軍分得人民70000元。……截止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巫紅海尚有石料余款在運通公司未結(jié)算,被告人巫紅海當庭表示愿意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87283.3元從尚未結(jié)算的石料余款中扣減。”,并判決該187283.3元在路通公司尚未結(jié)算給巫紅海的石料款中扣除。
審理中,原告申請對被告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納保全費2880元,本院予以準許,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江蘇容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380元,減半收取4190元,保全費2880元,合計7070元,由原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相應(yīng)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房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鑫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