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丹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丹自然資罰20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9丹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江蘇運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蘇1181行審9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丹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0年4月12日作出〔2020〕丹自然資罰20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執行人未經批準,于2010年5月擅自占用延陵鎮聯興村的7.83畝土地平整場地,堆放砂石料,后因環保要求以及357省道、122省道項目需要,于2019年6月建鋼架棚。根據規劃確認,該宗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7.83畝,屬允許建設區。根據地籍確認,土地地類情況為:耕地6.01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1.64畝,其他土地0.18畝。該宗地已于2019年12月9日辦理了轉征收手續,文號為蘇政地[2019]4356號,實際地類已轉為建設用地。被執行人的違法用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參照《鎮江市國土資源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決定:1、責令60日內退還非法占用延陵鎮聯興村的7.83畝土地;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7.83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3、對非法占地處以5元/平方米的罰款,計26085.3元。
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主文第1項,同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立案呈批表、執法人員身份證明、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及現場勘察示意圖、現場照片及勘測定界圖、丹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調查面積成果表、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違法案件審理記錄、非法財物移交書、沒收非法財物清單、行政處罰暨聽證告知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蘇政地[2019]4356號批復等。
本院另查明,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5月7日作出非法財物移交書,并于同年6月10日將沒收的非法財物移交丹陽市財政局處理。2020年4月22日,被執行人繳納了罰款26085.3元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丹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作〔2020〕丹自然資罰20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主文第1項,由申請執行人丹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移交丹陽市延陵鎮人民政府或丹陽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機關組織實施
合議庭
審判長徐云方
審判員薛文婷
審判員酈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燕
書記員陳云萍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