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洪祥華、江蘇運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路橋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2020)蘇1181民初52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公司、洪祥華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1民終3675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平安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2020)蘇1181民初5205號民事判決,改判平安公司不需要向人保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利息,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本案雙方從未就利息進行書面約定,人保公司亦未就要求平安公司賠付利息提供證據及其他事實依據;人保公司支付理賠款之后從未聯系平安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人保公司怠于行使權利才導致本案訴訟,且訴訟本身需要時間審理,該時間不是由平安公司控制的,人保公司主張利息缺乏合理的理由。
人保公司發表答辯意見稱,人保公司自2017年8月18日支付理賠款后就產生了利息損失;平安公司從一開始就參與事故的調查和查勘,理應在人保公司賠付后及時將其應當負擔的部分支付給人保公司;由于平安公司未及時支付理賠款,導致人保公司產生了利息損失,該部分損失應當由平安公司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按照人保公司一審主張的時間2017年8月19日作為利息起算點。
運通路橋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否需要賠付利息損失由二審法院依法認定,與運通路橋公司無關。
人保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洪祥華、運通路橋公司、平安公司支付賠償款93200元及利息(以93200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由洪祥華、運通路橋公司、平安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8日8時50分許,李生龍駕駛蘇L×××××號小型越野客車沿丹陽市延陵鎮振興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新萬寶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洪祥華駕駛的蘇L×××××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洪祥華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生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洪祥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蘇L×××××號小型越野客車所有人為李生龍,該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676670元。人保公司對于蘇L×××××號小型越野客車的定損金額為272670元、施救費33330元,但施救費未能提供相應票據。2017年7月13日,李生龍向人保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2017年8月1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向李生龍賠付了包含施救費在內的理賠款306000元。蘇L×××××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運通路橋公司,該車在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蘇L×××××號小型越野客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人保公司根據其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進行理賠并支付了理賠款306000元,但人保公司主張的理賠款中的施救費33330元未能提供相應的施救費發票,一審法院對施救費33330元不予認定,對車輛損失金額272670元予以認定。洪祥華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其駕駛的蘇L×××××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故由平安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商業三者險按30%的責任賠償原告81201元,共計83201元。對于人保公司主張的利息,一審法院認為,保險人未向第三者主張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第三者未給付賠償金并不屬于遲延給付,不應支付利息損失,但人保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視為已向平安公司通知給付相應賠償款,故人保公司自起訴之日起(2020年7月1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平安公司應當賠償,且利率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為妥。洪祥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一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缺席判決。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平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人保公司保險賠償款83201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二、駁回人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當向人保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的利息以及利息起算點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衛芳
審判員季暉
審判員丁奕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唐亞維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