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容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兔公司)訴被告江蘇運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房婷適用簡易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容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永勝及張振華、被告運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林飛兩次開庭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7894江蘇容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運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183民初7894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71994.02元及利息(以471994.02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簽訂石料供銷合同,總貨款為3494562.6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供貨義務,被告欠原告貨款471994.02元,此款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
被告運通公司辯稱:1.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過石料,原告所提供的發貨單中載明的石料系句容市白兔鎮海順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海順經營部)向被告運通公司提供,被告運通公司也是向海順經營部和其經營者巫紅海支付貨款,后海順經營部向被告開具專用發票。至于海順經營部向被告運通公司提供的石料從何而來、海順經營部是否拖欠他人石料款、是否與他人有合作關系,均與被告無關。2.對于原告訴狀所稱的欠款金額471994.02元,原告應詳述其組成部分,根據其提供的證據,該金額并不正確。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8日,運通公司(甲方)與案外人海順經營部(乙方)簽訂石料供銷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石料,合同第一條約定了石料的規格、質量要求;第二條約定供應石料的數量,甲方共需約20萬噸(結算按實際供貨量結算),日供貨不得低于2000噸;第三條約定了供應時間;第四條約定了運輸方式、收貨方式;第五條約定了石料單價:1、1-3碎石(246)單價為99元/噸;2、1-1碎石(瓜子片)單價為99元/噸;3、石屑單價為67元/噸;第六條約定了結算方式;第七條系其他事項約定;第八條約定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單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均在該合同中簽字蓋章。審理中,原告提交其作為乙方(供方),運通公司作為甲方(需方)的石料供銷合同一份,該合同內容第二、三、四、六、七條、八條內容與運通公司和案外人句容市白兔鎮海順建材經營部簽訂的上述石料供銷合同內容一致,其中第一條約定的石屑粒徑略有不同,第五條約定的1-3碎石(246)單價為101元/噸;該合同亦約定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單位蓋章后生效,但甲乙雙方代表未簽字,單位亦未蓋章。
審理中,原告陳述巫紅海系其公司銷售人員,系臨時工,根據業務量拿提成。經查,巫紅海系海順經營部的經營者。原告提交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的過磅單,簽收人大部分系張軍,擬證明運通公司在原告處購買石料數量,2019年11月13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181刑初249號刑事判決書一份,載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巫紅海在向江蘇運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供應石料過程中與張軍勾結,利用張軍擔任運通公司過磅員的職務便利,多次虛開石料稱重過磅單噸位數2766余噸,至運通公司結算貨款,將該公司資金人民幣290283.3元非法占為己有。具體事實分述如下:1、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巫紅海在向運通公司供應石料過程中,伙同張軍多次虛開石料825噸,價值人民幣82500元,其中被告人巫紅海分得人民幣49500元,張軍分得人民幣33000元。2、2018年11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巫紅海和經營合伙人張振華實際銷售給運通公司石料14157.8噸。被告人巫紅海伙同張軍開具16099.7噸進料單至運通公司結算貨款,虛開石料1941.9噸,價值人民幣207783.3元,其中被告人巫紅海分得人民137783.3元,張軍分得人民70000元。……截止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巫紅海尚有石料余款在運通公司未結算,被告人巫紅海當庭表示愿意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87283.3元從尚未結算的石料余款中扣減。”,并判決該187283.3元在路通公司尚未結算給巫紅海的石料款中扣除。
審理中,原告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納保全費3520元,本院予以準許,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蘇容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656元,減半收取4328元,保全費3520元,合計7848元,由原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房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鑫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