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國松、被告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廣生、被告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委托訴訟代理人于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605民初560號
判決日期:2019-07-08
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立即給付工程款1310611.32元及利息(從2017年8月1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事實和理由: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是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的主管機關,經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指派,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與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2007年3月30日簽訂《施工合同書》一份。根據合同約定,由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承建“縣道石三線石人至三道湖公路石人至新開段二級公路01合同段道路”修建工程,合同確認工程造價16101756.00元,工程質量保留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扣留,即805087.80元,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待兩年后該工程仍滿足設計要求并無質量問題時,可以全部返還。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完成了上述項目道路的修建后與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2010年4月6日對涉案工程進行決算并簽署決算單一份,根據決算單載明計量完成及合同外變更批復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總計15563317.00元。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自合同簽訂至工程竣工后共支付工程款14252705.68元。2017年8月9日,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對賬后確認,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尚欠工程款1310611.32元(含質保金)。
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辯稱,與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不應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
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辯稱,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的支付有明確約定,包括質保金尚欠工程款1310611.32元。因審計部門未予以審計,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要求給付全額工程款及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
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3月30日,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與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縣道石三線石人至三道湖公路石人至新開段二級公路01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數量和單價本合同工程造價為16101756.00元。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工程質量保留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扣留(805087.80元),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待兩年后該工程仍滿足設計要求并無質量問題時,可以全部返還。2009年8月,案涉工程竣工驗收。2010年4月6日,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白山市星源公路工程監理公司簽署“縣道石三線石人至新開公路(江源外環)公路路基工程(01標段)決算單”。決算單載明“施工單位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項目路基工程、合同造價16101756.00元、實際完成計量及合同外變更金額15563317.00元、應扣質量保留金(5%)778166.00元、扣除質量保留金后計量完成及合同外變更批復金額合計14785151.00元”。2017年8月9日,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與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對賬后出具對賬單一份。內容為“截至2017年8月8日,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尚欠我單位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石三線01標段項目部工程款(含質保金):1310611.32元。”。該對賬單加蓋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財務專用章和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石三線01標項目部印章
判決結果
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1310611.32元及利息(從2017年8月10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96元,減半收取計8298元(吉林市晟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已交納),由白山市江源區公路建設管理處、白山市江源區交通運輸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文魁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孟凡奇
判決日期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