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貴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福建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二審被上訴人漳州香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6民終29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貴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福建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申1156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貴建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審法院認定豐達公司與貴建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貴建公司收取了豐達公司1000萬保證金等事實缺乏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豐達公司與貴建公司之間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2014年8月1日的《協議書》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是為了貴建公司進場施工豐達公司退場,而是在三方均不實際付款的情況下,為沒有資質的陳某、施某、豐達公司等主體在2014年8月后繼續施工提供“合同依據”。原審法院依據該協議作為貴建公司與豐達公司存在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的依據錯誤。2014年10月30日豐達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貴建公司僅是出借賬戶配合香江公司進行形式上的“退場”而進行保證金轉賬需要。貴建公司直至2015年10月才入場施工。即便本案中陳某、施某二人是履行職務行為,貴建公司也未實際收取豐達公司1000萬元保證金。案涉保證金系貴建公司接受陳某、施某的委托進行轉賬,保證金交易過程實際并未發生。貴建公司僅作為接受委托支付而非實際收取保證金的主體。原審法院認定貴建公司對案涉1000萬元保證金承擔返還義務并支付利息錯誤。2.二審法院認為返還案涉履約保證金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以資金占用的理由判決貴建公司支付保證金利息,是以無過錯責任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錯誤。支付履約保證金的雙方實際上創設了一個擔保合同關系,擔保合同無效之后雙方各自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二審法院認定保證金利息的性質、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均有誤。3.原審法院未追加陳某、施某等七人參與訴訟,判決貴建公司承擔返還保證金責任,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貴建公司系接受陳某、施某的委托將款項轉至香江公司。2014年9月24日,由施某向貴建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載明:“因本人承建香江新城二期工程項目需支付履約保證金,資金來源由施某匯入公司……該保證金在漳州香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退還后,再與公司辦理退款事宜”,當日,施某即以個人賬戶轉賬250萬元,其余750萬元由陳某委托支付的保證金款項均如是。陳某、施某不是履行職務行為。豐達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是在2014年10月30日,保證金轉賬發生于2014年9月,此時豐達公司尚未授權陳某、施某二人。4.原審法院對豐達公司借用貴建公司資質與香江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未予以處理,遺漏訴訟請求。豐達公司起訴要求貴建公司與香江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貴建公司也提出應由香江公司承擔償還責任,故豐達借用資質與香江公司簽訂的合同應作為重要依據。但就該合同效力原審法院未予以查明,遺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綜上,請求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貴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恩強
代理審判員黃曦
代理審判員鄭鴻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葉錦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