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順飛與被告福建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南靖永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靖永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本院根據豐達公司、南靖永源公司的申請,追加徐惠奇、李文寅、黃騰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順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朝陽、蔡淑麗、被告豐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國民、南靖永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盧亮、被告徐惠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友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文寅、黃騰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林順飛與福建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靖永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627民初6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南靖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林順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豐達公司支付欠款7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4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南靖永源公司對豐達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相關訴訟費用由豐達公司、南靖永源公司承擔。后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豐達公司支付欠款4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4日到實際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豐達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4日到2019年1月30日以30萬元工程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判令南靖永源公司對豐達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豐達公司、南靖永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南靖紫荊花園D1/D2/D3/D5/D6#樓及地下室工程由南靖永源公司開發建設,豐達公司為該工程的總承包。2013年5月豐達公司將該工程中的鋼筋制作安裝分項分包給林順飛施工,雙方簽訂《鋼筋分項承包協議書》。合同簽訂后,林順飛如約組織班組進場施工,現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南靖永源公司,也已經出售。2016年元月份,豐達公司與林順飛結算,確認尚欠林順飛鋼筋班組工程款700000元未支付。林順飛多次催討未果。南靖永源公司作為該項目的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豐達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2月3日共還款300000元,尚欠工程款本金4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豐達公司辯稱:1、答辯人不認識原告,也沒有直接與原告發生分包和轉包的法律關系。涉案工程鋼筋制作安裝是否為原告施工的答辯人不清楚。就該事實答辯人尊重法庭最終的認定。2、在南靖區域范圍內,以答辯人名義中標的工程由李文寅、徐惠奇進行承包,即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李文寅、徐惠奇,他們與本案的審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依照程序上的規定,應當追加為本案的被告參與本案的訴訟。答辯人向原告支付300000元工程款是事實。
南靖永源公司辯稱:1、從程序上講,本案遺漏當事人,依法應當追加李文寅、黃騰空參加訴訟。2、從事實方面,本案原告起訴答辯人南靖永源公司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南靖永源公司已將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給豐達公司,且工程款已付清。原告要求南靖永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不足。綜上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徐惠奇辯稱:一、《區域承包協議書》沒有實際履行,且約
定的區域責任經營期限已過,《區域承包協議書》對答辯人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013年5月11日,答辯人和李文寅共同與豐達公司簽訂《區域承包協議書》,約定設立南靖縣分公司,承接南靖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工程,區域責任經營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協議同時約定,答辯人在合同簽訂一個月內應將勞動關系及有關證件轉入總公司,豐達公司配合辦理有關勞動和證件手續。《區域承包協議書》簽訂后,豐達公司沒有設立南靖分公司,在約定的區域責任經營期限內,答辯人沒有實施《區域承包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事務,也沒有將勞動關系轉讓豐達公司。《區域承包協議書》沒有實際履行,對答辯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二、即使答辯人應當對《區域承包協議書》約定的事項承擔責任,但本案爭議也不屬于《區域承包協議書》約定的區域責任經營期限內。原告與紫荊花園二期項目之間《鋼筋分項承包協議書》的簽訂時間是2013年5月20日,答辯人與李文寅共同與豐達公司簽訂《區域承包協議書》的時間是2013年5月21日,區域責任經營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案爭議不屬于《區域承包協議書》約定的區域責任經營期限內,答辯人無需對此承擔責任。
李文寅、黃騰空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南靖永源公司與豐達公司簽訂1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豐達公司承包南靖永源公司“紫荊花園二期”D1-D6#樓及其相應的地下室項目工程;承包范圍:本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范圍內的土建、水電安裝等;開工日期以總監理工程師開工報告為準,合同工期總日歷天540天;合同價款209414321.24元。
2013年5月21日,豐達公司作為甲方與李文寅、徐惠奇作為乙方簽訂1份福建豐達區域承包協議書(南靖縣),約定分支機構名稱:福建省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靖辦事處;區域責任經營范圍: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工程承接;區域責任經營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上繳管理費用的規定: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納不少于8萬元的管理費;第二年向甲方交納不少于10萬元的管理費等。2013年5月20日,李文寅、黃騰空作為甲方與林順飛作為乙方簽訂1份《鋼筋分項承包協議書》,該協議書甲方加蓋豐達公司資料專用章,協議約定:將南靖紫荊花園D1、D2、D3、D5、D6#樓及地下室工程的鋼筋制作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乙方,承包方式:以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負責制作安裝,封頂前整幢鋼筋全部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鋼筋制作安裝工資每噸100元的承包方式。該工資款在主體封頂15天內一次性付清。協議簽訂后,林順飛如約組織班組進場施工。2016年1月4日,李文寅、黃騰空與林順飛結算,確認結欠林順飛鋼筋班組工程款700000元,形成1份紫荊花園二期1-3.5.6#樓鋼筋結算清單,并在清單上加蓋豐達公司資料專用章。在訴訟過程中,豐達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2月3日共付給林順飛工程款300000元。“紫荊花園二期”D1-D6#樓工程已竣工驗收,但南靖永源公司與豐達公司未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一、李文寅、黃騰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林順飛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300000元為基數的利息從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400000元為基數的利息從2016年1月4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福建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李文寅、黃騰空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南靖永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為3650元,由李文寅、黃騰空負擔,福建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負連帶繳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鄧云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吳秀娟
書記員韓婉貞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