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天津卓達藝都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869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按生效判決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執行194355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存款,無證券登記信息,其名下房產、車輛已被我院查封,因我院已經受理債權人對天津卓達藝都投資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上述財產暫時無法處置。被執行人已被我院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