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漢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天津市漢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名下銀行賬戶存款進行凍結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并以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形式提供擔保
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6民初28832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漢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天津市漢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5332404.45元,凍結期限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上述保全措施保全金額不超過5332404.45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韓俊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程濤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