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與天津住宅集團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5722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被執行人的法律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1)項的規定,本院(2020)津0104執2268號執行案件執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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