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訴天津住宅集團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天津住宅集團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名下540196元銀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申請人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損害責任保函(保證書)提供擔保
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天津住宅集團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04民初5206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天津住宅集團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名下540196元銀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3221元,由申請人天津市綠化工程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紀曉雪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