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伊寧市三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伊寧縣分公司790000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申請人伊寧市三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京東安聯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擔保書作為擔保
伊寧市三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伊寧縣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02財保541號
判決日期:2021-06-10
法院:伊寧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伊寧縣分公司790000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財產;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1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2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3年;
三、申請人伊寧市三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請費4470元,由申請人伊寧市三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李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繆雅紅
判決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