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鼎建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伊犁坤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城房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終15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新民申8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華鼎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鳳利、郭富強,被申請人坤城房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峰、張玥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伊犁華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伊犁坤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再25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鼎建設公司申請再審稱,1.攪拌混凝土換成商品混凝土,工程單價每平方米追加100元;冬季積雪泡土導致基礎超深挖30公分,增加了工程量;以上兩項均有經濟簽證,原審判決不予支持,屬于錯判。2.我公司認可收到工程進度款197.2萬元,原審判決認定6034252元,差額部分認定為我公司收款的依據不足;尤其是343萬元部分,只有收據,沒有銀行轉賬憑證,實際上沒有實際支付。綜上,原審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不清,導致我公司嚴重損失,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坤城房產公司辯稱,1.工程單價每平方米追加100元是依據《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簽訂后沒有實際履行,故不應追加工程單價。2.我公司已經支付工程款6899892元。343萬元部分,是我公司向陳鳳利借款400萬元,扣除砍頭息57萬元,剩余343萬元;陳鳳利沒有將343萬元打入我公司賬戶,視為我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進度款,2017年1月24日的陳鳳利借款單可以印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終1595號民事判決及伊寧縣人民法院(2020)新4021民初105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伊寧縣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李剛
審判員毛惠娟
審判員孫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沙熱古麗·達吾提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