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賀州市正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歐紅輝、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102民初180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履行債務。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并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土地、房產、車輛信息、有價證券、股權、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財產進行了查詢,經查:1、被執行人歐紅輝的不動產[桂林市房權證七星區字第××號]已被桂林市七星區法院首次查封;2、被執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施工人在賀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有期待債權,本院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已向該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賀州市正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歐紅輝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桂1102執2261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鑒于本案被執行人無直接財產可供執行,且被執行人的期待債權支付條件未成就;為此,本案現階段應當終結本次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或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甫歡
審判員袁好新
審判員黃月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遠鵬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