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柳州市政公司)因與上訴人許道德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44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許道德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17118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柳州市政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2、依法改判柳州市政公司無需賠償保證金850000元,由許道德自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對三筆保證金認定事實錯誤。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分公司)是基于市政公司與許道德簽署的《經營承包協議》而設立,許道德為四川分公司的實際投資人與控制人,全權控制并負責柳州市政公司在四川區域的所有業務,由于許道德處置不當導致其受損,風險理應自擔。保證金罰沒應當歸因于許道德而不是柳州市政公司。此外,罰沒事件的真實性存在認識錯誤,一審法院根據許道德提供的《關于對在仁壽縣××路××弄虛作假的處理意見》《關于劃轉彭山縣青龍鎮安置區(一期)建設項目二標段投標保證金的函》《關于對仁壽縣城區××段保證金處理的說明》《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招標投訴處理決定》來認定事實有誤,上述文件并未體現處理結果。《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招標投訴處理決定》發出后,廣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已于2011年3月18號退還了700000元保證金給許道德所控的0381賬號。該筆賬務實際并不存在,實為虛構。同時,在許道德2019年12月6日的反訴狀狀詞中,關于涉案保證金被罰沒理由均為“員工社保未繳納”,這與許道德證據中所對應的罰沒理由“投標中弄虛作假”、“違規投標”、“放棄中標”前后相矛盾,故許道德所舉證據不應被采信。在《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達成之前很長一段時間,許道德均未向柳州市政公司主張保證金,這說明協議簽訂之時許道德對于保證金被罰沒的責任是由其個人承擔這一點并無異議。一審法院適用法律、程序錯誤。一審將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不符合本案審理和程序的規定,本案是追償權糾紛,與許道德反訴的標的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能單純的進行充抵,并不是本反訴關系。綜上,柳州市政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申請貴院查明事實予以改判。
許道德辯稱,首先,一審判決第一項是一審法院在充分調查了相關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裁判,不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的情形。許道德在一審中就該判項對應的反訴主張已經提交了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投標保證金繳納、投標保證金未退還以及未退還的實際原因、未退還的投標保證金應當由柳州市政公司承擔責任的相關事實。其次,柳州市政公司的本訴訴訟請求與實際情況相互矛盾,柳州市政公司在本訴中訴請的多項款項實際扣劃的是應收工程款,并未扣劃柳州市政公司的款項,沒有給其造成任何損失,甚至也不是柳州市政公司所實際施工的工程項目。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柳州市政公司的全部本訴訴訟請求,柳州市政公司也未就此判項所涉及的相關工程款提出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第一項并無錯誤。柳州市政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依法駁回。
許道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2.改判柳州市政公司償還許道德600000元投標保證金、1194483.55元的工程款,共計1794483.55元。事實與理由:1.許道德與柳州市政公司簽訂的《經營承包協議》無效。根據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協議應認為無效。其次,在柳州市政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許道德就涉訴損失進行賠償以及許道德提出反訴訴請退還投標保證金和工程款時,一審法院應當對本反訴相關款項進行審查認定后明確作出是否抵扣、抵扣多少以及返還多少的判項。一審法院在正確查明和認定相關事實之后,作出了錯誤的判項。許道德認為一審判決關于“在相關款項尚未結算完畢而柳州市政公司所舉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應付款項遠超過此數額的情形下”的論斷沒有現實意義,因為該“應付款”并未發生,不能構成柳州市政公司的損失,據此柳州市政公司對該部分“應付款”不享有訴的利益,沒有訴權。一審法院雖明確了以柳州市政公司被扣劃的金額作為許道德是否承擔責任的標準之一,但是仍然作出了錯誤的判項。2.一審判決第29-30頁關于柳州市政公司在相關款項尚未結算完畢前不退還許道德600000元投標保證金和1194483.55元的工程款的認定錯誤。該認定肯定了許道德匯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的600000元投標保證金和11194483.55元的工程款以及柳州市政公司至今未退還許道德這一事實,并且該事實可以直接對抗柳州市政公司的本訴請求。同時,在抵扣了一審法院認定的本訴相關款項后,應當由柳州市政公司將剩余部分款項返還給許道德。即使相關款項尚未結算完畢、柳州市政公司所舉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應付款項遠超過此數額的情形下,也應當退還許道德反訴訴請相關款項。《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里面確認的投標保證金與工程款和涉訴四川分公司已執行抵扣款項后應當予以返還,這份協議書并不是柳州市政公司一直不予退還工程款和投標保證金的理由。最后,一審法院認為柳州市政公司對許道德享有的涉訴債權是不確定的假想債權。但是,許道德對柳州市政公司享有的投標保證金和工程款債權是確定的已經存在的債權。將本屬于許道德的投標保證金和工程款項返還許道德并不影響柳州市政公司在遭受實際損失時再主張權益。一審法院在認定了可以抵扣的金額后,怠于確定柳州市政公司應當返還剩余投標保證金金和工程款屬于拒絕裁判的行為,侵害了許道德的合法權益。3.一審判決第28頁關于柳州市政公司以自身賬戶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支付案款共計214450元的認定錯誤。許道德代理人在2020年3月17日持高新區法院調查令前往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法院調取的張闊生案卷宗檔案資料中沒有除88800元款項外其他的扣劃憑證。一審法院僅憑柳州市政公司提供的銀行回單就認為是許道德違反掛靠合同造成其被扣劃的金額為214450元以及要求許道德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于法無據。4.一審判決第29頁關于許道德應對“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橋梁項目”涉訴款項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認定錯誤。該項目所在地河南并非許道德經營承包的范圍所在,許道德并非該工程項目實際承建人,柳州市政公司無權要求許道德承擔所謂“橋梁工程”的涉案款項,《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橋梁BT項目項目施工承包協議》只是復印件,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一審法院不能因為柳州市政公司被扣劃了款項就認定必須由許道德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并作出部分錯誤的判項。為維護許道德合法權益,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并判決。
柳州市政公司辯稱,1.本案系追償權糾紛,許道德在一審中提出反訴,在程序上不合法,因為二者并不是同一個請求權基礎,許道德在上訴請求中第一項中認為雙方之間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是無效的,所以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執行。許道德主張的權利又是根據雙方之間簽訂的《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的約定作為請求權基礎,這本身在請求基礎上就自相矛盾。關于《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的處理協議書》是在本案本訴中所有糾紛已經產生并且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因為許道德的原因導致案件沒有執行,相應的款項沒有支付,柳州市政公司被拉入黑名單之后雙方進行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第四條約定,許道德主張柳州市政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的款項是用來抵扣四川分公司涉案金額的,同時在協議中第五項許道德也承諾因為許道德的原因導致涉及訴訟需要對外支付價款的,均由許道德進行承擔。這是雙方結算的基礎。之所以產生本案的訴訟,就是因為許道德留存在市政公司的款項不足以抵扣其應當支付的涉案工程款,許道德也沒有按照協議約定處理完畢四川分公司許道德涉案項目的所有執行案件。所以,許道德主張在柳州市政公司還有價款未向其支付,以及連霍高速項目不是其承建施工的,均與處理協議書的約定不符,不應當得到支持。2.關于投標保證金的問題,雙方在處理協議書中已經明確許道德只留存6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在市政公司,而本案一審查明的投標保證金被扣的幾個項目所涉及的投標保證金之所以被扣劃的原因都是由許道德的原因導致的,與柳州市政公司無關,所以該保證金的被罰沒不應當由柳州市政公司承擔責任。這在雙方簽訂協議書的時候是已經明確并且認可的,否則如果有許道德在反訴中提的幾個投標保證金罰沒應當由柳州市政公司承擔,在雙簽訂《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的時候就會明確指出來。在協議書中關于投標保證金只有60萬元,而且根據雙方的經營協議履行情況,所有的項目從投標到具體實施,都是由許道德實際操作,包括所有的賬戶資金也是由許道德操控,所以一審法院在認定所有項目的工程款為許道德所有柳州市政公司并沒有反對。綜上,許道德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自相矛盾,不應得到支持,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柳州市政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許道德向柳州市政公司賠償損失5258527.18元。
許道德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柳州市政公司向許道德支付欠付投標保證金600000元、工程款1194483.55元,共計1794483.55元;2.判令柳州市政公司賠償許道德投標保證金225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關于主體情況與《經營承包協議》的簽訂。柳州市政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16日,經營范圍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城市園林綠化三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建筑材料、汽車配件的銷售;機械設備租賃。四川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30日,負責人為許道德。2010年8月10日,柳州市政公司與許道德就四川市場經營合作事宜簽訂《經營承包協議》,主要約定:一、“經營合作形式、范圍”:柳州市政公司授權許道德在四川地區開展建筑安裝工程投標及項目施工活動,許道德可跨地區經營,但必須事前得到柳州市政公司的特別許可。合作范圍為柳州市政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二、“年度合作費用”包括許道德預付的承包金及正常經營開支費用:承包金為每年度30萬元,正常經營開支費用主要有分公司開辦費、設備購置費、證件辦理制作費、柳州市政公司人員差旅費、經營人員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及其他業務費用等構成,由許道德負責。柳州市政公司派駐一名經營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印章管理及與柳州市政公司的文件傳輸,工資由許道德按當地水平發放,但不應低于柳州市政公司規定的相應崗位工資;征得許道德批準同意,柳州市政公司派駐經營管理人員往返駐地辦事或者休假往返產生的交通費由許道德報銷;因投標業務需要柳州市政公司派遣人員由許道德負責各項費用開支(投標報名前必須明確什么人員何時到場);因中標項目施工管理需要柳州市政公司派駐人員由雙方視項目具體規模情況,以補充協議與承包人確定派遣人員工資、探親假等。三、“中標項目處置”: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在四川市場的中標項目由許道德處置,中標工程按工程造價金額的0.5%(不含稅金)向柳州市政公司隨同回款同步支付施工管理費后,其余收益由許道德分配。四、“年度承攬工程量及投標保證金”:許道德承諾每年度使用柳州市政公司資質投標中標工程的合同價額度不少于6000萬元,并承諾自行解決所涉及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五、“雙方權利義務”:柳州市政公司任命許道德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經理,全權負責該地區經營業務;許道德欲投標項目必須通過OA系統,經柳州市政公司評審同意后,柳州市政公司才配合許道德投標;許道德負責柳州市政公司在四川市場經營涉及到的市場準入手續辦理和經營人員駐地建設、辦公費用等一切正常經營工作開支;許道德欲投標項目,報經柳州市政公司同意后,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該工程未中標,期間一切開支皆歸屬許道德,或有陪標收益扣除許道德該工程相關直接費用(如已支出差旅及文件費用)柳州市政公司、許道德雙方按3:7分配;工程期內,工程進度款如匯入柳州市政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專用賬戶,則柳州市政公司有權派人任會計或出納,每筆工程款扣除雙方相應享有的管理費和預留稅金,并由柳州市政公司人員在網上通過柳州市政公司自動化辦公系統審批后,余款才由工程承包方自行處理;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中標承建施工的工程項目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承擔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責任,所承建的工程在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及費用均由許道德承擔;許道德在負責分公司期間,由招投標所發生的經濟糾紛由許道德負責,如導致柳州市政公司受訴訟而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許道德須全額承擔,并賠償柳州市政公司實際經濟損失。六、“合作期限”:三年,承包期滿前90天,雙方應就是否延長承包期限進行協商,否則承包自動終結。七、“本協議到期(或中途)終止”:因許道德承包而產生的所有責任由許道德承擔,必要時柳州市政公司可代為處理,費用由許道德承擔。
2010年10月19日,許道德向柳州市政公司交納資質使用款10萬元,柳州市政公司為此向其出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
二、關于柳州市政公司主張賠償的損失構成。《經營承包協議》簽訂后,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投標承包項目、承建工程。一審庭審中,柳州市政公司認可,許道德承包工程大多設有專門收款賬戶,對應工程款不會直接流入柳州市政公司自身賬戶。期間,因工程承包承建發生多起涉訴糾紛,為妥善解決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柳州市政公司和許道德于2018年7月23日簽訂《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載明:一、對于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中標施工的工程(即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按簡易計稅方法核算的老項目)回款,按6%收取成本發票費(如許道德提供成本發票,則柳州市政公司按相應比例返還)和3.6%開票費以及1.5%的工程管理費,3.6%的開票費于開票前由許道德向柳州市政公司足額支付,6%的成本發票費和1.5%的工程管理費由柳州市政公司隨工程款回款扣除。項目資金的使用按柳州市政公司(司財字[2018]第1號)《關于工程項目資金使用及成本發票管理的規定》使用。在許道德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柳州市政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工程款支付給許道德。二、許道德負責四川分公司所有的承包項目,所有項目中所引起的涉案官司的法律責任和執行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許道德負責解決。三、許道德負責柳州市政公司派員處理訴訟案件的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四、對于許道德匯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的60萬元投標保證金(即洪雅縣柳江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土建工程投保金10萬元和青衣江雅安城區右岸陸家壩防洪堤工程投保金50萬元)和1194483.55元的工程款,可由柳州市政公司在許道德需支付的上述費用和四川分公司已執行的涉案金額中抵扣。五、許道德負責協助柳州市政公司消除因四川分公司涉案糾紛導致柳州市政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司。上述協議書簽章頁列明協議后附“四川分公司涉案情況統計表”及“四川分公司失信黑名單情況統計表”,一審庭審中,柳州市政公司出示其處存有的相應清單,因無相關方簽章,許道德對真實性不予認可,經詢問許道德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其處存有的清單。
本案中,柳州市政公司依據上述清單列明的涉訴案件相關司法裁判文書,主張損失賠償具體如下:1.“新彭十路路面水穩層和瀝青砼面工程”項下欠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1323594元。2013年1月30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中標承建“新彭十路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項目”,并于2013年3月4日與彭山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新彭十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將工程委托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懷德管理。2013年6月3日,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匯通路面新材料研發有限公司就“新彭十路路面水穩層和瀝青砼面工程”簽訂《水穩層、瀝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成都匯通路面新材料研發有限公司承包新彭十路水穩層和瀝青砼面工程,工程總價款4808113元。2014年6月21日,雙方就該工程進行了結算。因剩余工程款未付清,2015年2月2日,成都匯通路面新材料研發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新津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柳州市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8113元及利息65405元并賠償違約金240405.65元。后該案移送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在二審中經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取得(2016)川14民終278號民事調解書。因債務人未履行民事調解確定的債務,2016年5月16日,成都匯通路面新材料研發有限公司向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作出(2016)川1403執359號之一執行裁定,凍結柳州市政公司在彭山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應收工程款1700000元,并于2016年6月28日實際扣劃1323594元,扣除執行費用后向成都匯通路面新材料研發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08113元。除該案款外,柳州市政公司至今未向成都匯通路面新材料研發有限公司支付其他款項。
2.“彭雙快速通道B段預留橋及道路建設項目”項下欠付混凝土款項1947897.5元。2013年3月,四川分公司與彭山沃聯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彭雙快速通道B段預留橋及道路建設項目”工程達成混凝土供貨協議,約定由彭山沃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四川分公司提供項目所需混凝土,截止2014年7月6日,經雙方結算,四川分公司尚欠1686781.5元貨款未支付。2016年3月28日,雙方達成《付款協議》,約定四川分公司分期支付分期貨款1686781.5元及損失25萬元。后因四川分公司未按《付款協議》支付,彭山沃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川1403民初892號民事判決,判決四川分公司支付貨款1686781.5元及占用資金利息,并賠償損失25萬元、負擔案件受理費11116元。因四川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彭山沃聯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并申請追加柳州市政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依法裁定追加柳州市政公司為被執行人,并分別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川1403執539號之二、之三執行裁定,裁定凍結柳州市政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應收款項214萬元,后實際扣劃上述工程項下柳州市政公司在彭山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質保金585593.65元。除該案款外,柳州市政公司至今未向彭山沃聯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其他款項。
3.“昭化區NJ19合同段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項下欠付楊全生材料款103090元。2011年6月10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中標承建“四川省農村公路災后恢復重建亞行緊急貸款項目-昭化區NJ19合同段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并與廣元市元壩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簽訂《合同協議書》。因施工需要,柳州市政公司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項目部陸續在楊全生處購買水泥。后經雙方結算,因尚欠部分貨款未支付,楊全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柳州市政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3090元,該院審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川0802民初2015號民事判決,判決柳州市政公司向楊全生支付103090元及其相應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181元。判決生效后,柳州市政公司未履行,楊全生于2017年10月10日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2017)川0802執1453號執行通知書,要求柳州市政公司履行生效該院判決確定的支付義務。2017年12月7日,該院從柳州市政公司在工商銀行賀州富川縣支行開設的賬戶(尾號8895)上強制扣劃案款103090元。
4.“昭化區NJ19合同段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項下欠付張闊生材料款215308元。因“四川省農村公路災后恢復重建亞行緊急貸款項目-昭化區NJ19合同段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施工需要,柳州市政公司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項目部還陸續在張闊生處購買砂石材料,截至2015年11月21日,尚欠砂石材料款21萬元。張闊生于2018年5月2日訴至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法院,要求柳州市政公司等主體支付砂石材料款21萬元及利息。該院審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川0821民初1033號民事判決,判決柳州市政公司向張闊生支付材料款21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225元。判決生效后,柳州市政公司未履行,張闊生向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川0821執31號之二執行裁定,并據此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11月26日扣劃柳州市政公司在建設銀行柳州××路支行開設的賬戶(尾號0236)案款88000元、123425元。柳州市政公司還于2019年11月26日以其在柳州銀行柳北支行開設的賬戶(尾號1794)向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法院繳納上述案件訴訟費用2225元。
5.“旺蒼縣三江鎮至農建鄉公路改造工程”項下欠付向光永、向旺勞務費等440548元。2011年4月16日,柳州市政公司中標承建旺蒼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的旺蒼縣三江鎮至農建鄉公路改造工程,并任命楊猛為該公司項目負責人。施工過程中,旺蒼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將農建鄉街道工程作為新增工程一并發包給柳州市政公司承建。2013年12月12日,楊猛以柳州市政公司三江鎮至農建鄉項目部的名義與向光永、向旺簽訂《工程分包協議》,將農建鄉街道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向光永、向旺,二人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農建鄉街道工程于2014年3月3日與主體工程一并通過最終驗收并交付使用,工程評定為合格。截至2016年5月16日,柳州市政公司欠向光永、向旺勞務費430000元,楊猛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向向光永、向旺出具了《欠條》。因柳州市政公司未予支付,向光永、向旺訴至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法院,該院審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川0821民初1014號民事判決,判決柳州市政公司支付向光永、向旺工程欠款43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4198元。后因柳州市政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向光永、向旺于2017年1月20日向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川0821執恢11號執行通知書,要求柳州市政公司履行生效判決,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遲延履行金并負擔案件受理費、執行費。2017年3月10日該院出具(2017)川0821執恢11號結案通知書,明確該案已全部執行完畢,強制執行到位477193.4元。
柳州市政公司提交的“四川分公司涉訴情況統計表”載明上述執行案款系“提取鹽農路工程款”。一審庭審中,柳州市政公司與許道德均認可“鹽農路工程”系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中標承包。
6.“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橋梁項目”項下《購銷合同》欠付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貨款等179481.68元。2010年8月22日,柳州市政公司和靈寶市城市××路項目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BT建設項目框架協議書》,承包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的橋梁工程,并為此成立函谷關連接線項目部。2011年4月10日,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與柳州市政公司就“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橋梁項目”簽訂《購銷合同》,約定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為柳州市政公司供應鋼絞線,后實際向柳州市政公司供應了價值總計1046012.64元的鋼絞線材料。截至2014年1月29日,柳州市政公司尚欠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貨款172582.68元。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訴至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柳州市政公司在審理中答辯稱“2010年8月22日,被告(柳州市政公司)已將連霍高速函谷關鏈接工程橋梁BT項目的施工任務承包給了許道德,本案所涉的購銷合同的簽訂系被告下屬機構的工作人員許道德等人的個人行為”。該院審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鞏民初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認為“柳州市政公司與項目部具體施工人員簽訂的施工承包協議系其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且項目部施工人員與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并加蓋項目部公章已構成表見代理,故應由柳州市政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柳州市政公司支付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172582.68元及違約損失。因柳州市政公司未履行前述生效判決,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向該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豫0181執301號執行裁定書,凍結、劃撥柳州市政公司銀行存款280000元,并實際于2016年3月17日扣劃柳州市政公司在農業銀行南寧國貿支行開設賬戶(尾號7676)33890元。
本案審理中,柳州市政公司仍主張上述工程實際由許道德承包,且因工程位于四川片區以外,故專門就此與許道德于2010年8月22日簽訂“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BT項目”《項目施工承包協議》,約定將上述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交由許道德包工包料承包施工,工期為2010年8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重慶市三峽天龍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向柳州市政公司提供履約擔保,并由四川分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許道德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均由其自身承擔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柳州市政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許道德全部付清人工工資及材料款、臺班費等,工程未發生安全及其他責任事故,或雖發生安全及其他責任事故但賠付責任及罰款已由許道德支付完畢,獲得業主支付經審定的工程計算總價95%的金額。因柳州市政公司提交的《項目施工承包協議》系復印件,許道德對此不予認可。
7.“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橋梁項目”項下《購銷合同》欠付安萬林、郭建斌鋼材款411478元。安萬林、郭建斌合伙經營豫西物資資源公司,并于2010年9月18日以該公司名義與柳州市政公司下屬函谷關連接線項目部就“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橋梁項目”簽訂《鋼材供需協議》,約定豫西物資資源公司為柳州市政公司供應鋼材,據此,安萬林、郭建斌供應了價值總計900708元的鋼材。截至2012年8月7日,柳州市政公司償付了部分貨款,尚欠400708元未支付。后因柳州市政公司拖欠貨款未付,安萬林、郭建斌于2013年7月23日訴至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該院審理后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靈民一初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判決柳州市政公司支付安萬林、郭建斌貨款400708元及違約金,并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靈民一初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凍結柳州市政公司在靈寶市城市××路項目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前述民事判決經二審、再審維持,因柳州市政公司未予履行,安萬林、郭建斌于2014年6月16日向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2月16日,(2014)靈執字第456號案因柳州市政公司在執行過程中暫無履行能力而終結當次執行程序。
8.“眉山市安和街(市地稅局至××路××市政工程”項目項下欠付鄭懷德工程款519084元。2011年12月,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中標“眉山市安和街(市地稅局至××路××市政工程”項目,并與眉山城投公司就該項目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2012年3月6日,柳州市政公司與鄭懷德簽訂《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合同書》,由鄭懷德實際承建該項目。許道德在承包合同書上代表柳州市政公司簽字并加蓋柳州市政公司公章。該項目于2013年1月28日竣工,2016年11月14日審計確定竣工結算價為1989232.41元。因柳州市政公司未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明,致使鄭懷德無條件繳稅,眉山城投公司尚有514611元工程款未支付。鄭懷德于2018年7月3日訴至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要求柳州市政公司支付相應款項。該院審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川1402民初2702號民事判決,判決柳州市政公司向鄭懷德支付工程款514611元。
9.柳州市政公司派遣人員黎軍工資118046元。黎軍與柳州市政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期間,柳州市政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將黎軍安排至四川分公司工作,黎軍的工資發放方式為當月工資次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柳州市政公司為黎軍參加有社會保險。黎軍每月應發工資為6000元,實發5700元。因柳州市政公司拖欠黎軍2013年6月至10月,2014年2月,2015年4月,2015年7月至11月的工資共計68400元,黎軍于2016年6月15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拖欠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經審理,該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柳勞人仲裁字第709號仲裁裁決書,裁定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柳州市政公司向黎軍支付工資68400元、經濟補償金48000元。因柳州市政公司未履行該裁決,黎軍于2016年9月12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桂0203執1511號執行通知書,要求柳州市政公司履行給付義務。
本案一審庭審中,柳州市政公司認可黎軍的工資并非由四川分公司實際發放,應由四川分公司將相應款項支付至柳州市政公司后,根據考核情況再由柳州市政公司向黎軍進行發放。就上述九案所涉款項,柳州市政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認可,除相應法院已通過強制執行實際扣劃的款項外,其至今并未向相應債權人清償。
三、關于許道德主張賠償的保證金與工程款
《經營承包協議》簽訂后,許道德于2010年9月20日持柳州市政公司營業執照、介紹信等資料前往建設銀行綿陽分行火車客站支行辦理賬戶開戶,并實際開設賬戶名稱為柳州市政公司、尾號為0381的存款賬戶。此后,許道德使用該賬戶進行相關工程的投標事宜。2016年10月13日,柳州市政公司申請注銷該賬戶。(一)投標保證金。1.廣元市“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70萬元。2011年3月,廣元市園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人就“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進行施工招標(第二次)。2011年3月7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381)向廣元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轉賬支付投標保證金70萬元。后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投訴人就“廣元市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第一中標候選人柳州市政公司擬任項目經理唐光文注冊發生變更,不再本公司任職”一事向廣元市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認為投訴事項屬實,決定取消柳州市政公司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2012年1月13日,許道德以四川分公司名義向柳州市政公司提交《請示》,載明:許道德作為四川分公司承包人,自籌70萬元投標保證金,于2011年3月7日以集團公司名義開設的專用賬戶將70萬元投標保證金匯入廣元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3611賬戶,參加廣元市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因集團公司安排參加投標的項目經理唐光文離職被招標人認定為提供資料不實,導致該次投標保證金被沒收,分公司當時已及時將情況向集團公司外協部匯報(附:廣元市發改委處理意見)。保證金因上述原因被沒收,并非四川分公司或本人的責任,希望公司領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同意將因此被扣的保證金用于沖抵分公司今后應繳的承包費及管理費。柳州市政公司外協部工作人員盧增和于2012年1月16日在該請示上簽寫“情況屬實外協部”并加蓋了柳州市政公司公章。2012年2月15日,時任柳州市政公司總經理、股東陳哲則在上述《請示》上簽寫“同意”。本案審理中,盧增和、陳哲作為證人出庭對簽字的真實性予以認可。經一審法院調查取證,2020年4月26日,廣元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經核實,柳州市政公司于2011年3月7日繳入廣元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參加“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70萬元,已于2011年3月18日退還給柳州市政公司(尾號0381)賬戶。
2.“仁壽縣涂家至汪洋路面改建工程”投保保證金25萬元。2012年8月15日,四川省仁壽縣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人對“仁壽縣涂家至汪洋路面改建工程”進行施工招標,2012年10月9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381)向眉山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轉賬支付25萬元。2012年12月11日,仁壽縣招監辦、招管辦向四川省仁壽縣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出具《關于對在仁壽縣××路××弄虛作假的處理意見》,查實湖南湘江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柳州市政公司等投標人在項目投標中弄虛作假,故作出對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處理建議。2012年12月12日,四川省仁壽縣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向眉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關于劃轉仁壽縣涂家至汪洋路面改建工程投標保證金的函》,明確對相應公司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其中,柳州市政公司所涉不予退還保證金為25萬元。
3.“彭山青龍鎮安置區(一期)2標”投標保證金80萬元。2012年10月8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381)向眉山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轉賬支付80萬元。2012年12月17日,天府新區彭山工業投資有限公司向眉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關于劃轉彭山縣青龍鎮安置區(一期)建設項目二標段投標保證金的函》,明確因違規投標,不予退還相關公司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在函件中的所列金額,其余按規定予以退還,其中柳州市政公司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金額為10萬元。2012年12月10日,天府新區彭山工業投資有限公司向柳州市政公司出具通知,就上述保證金10萬元不予退還事項作出明確。
本案一審庭審中,許道德出示其在眉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網站就投標保證金繳納及退還情況進行查詢取得的明細截圖一份,載明“彭山縣青龍鎮安置區(一期)2標段”投標保證金為80萬元,“繳納狀態”顯示為已繳納保證金,“退還狀態”顯示為空白,許道德據此主張其剩余70萬元保證金亦未予退還。
4.“眉山黑化市政道路工程”保證金50萬元。
2012年4月5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381)向眉山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轉賬支付50萬元。2012年7月9日,仁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向眉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關于對仁壽縣城區××段保證金處理的說明》,同意施工一、二標段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并將投標保證金劃撥至該局賬戶,其中施工二標段第一名柳州市政公司50萬元應予劃撥。
5.“青衣江雅安城區右岸陸家壩防洪堤”項目保證金50萬元。
2012年10月8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381)向四川建設網有限責任公司轉賬支付50萬元。2012年12月27日,柳州市政公司出具《關于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說明》,主要載明:根據2010年8月10日集團公司與許道德簽訂的《經營承包協議》約定,集團公司授權許道德在四川地區成立分公司并以集團公司名義開展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投標及項目施工活動。現就雙方合作期間關于四川分公司所繳付的投標保證金退還事項作如下說明:“一、已退至集團公司但未退還四川分公司的投標保證金:青衣江雅安城區右岸陸家壩防洪堤工程(第二次)施工:四川分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將50萬元投標保證金直接匯至四川建設網有限責任公司,投標結束,四川建設網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將投標保證金50萬元已退至集團公司基本戶。二、因集團公司原因未退還四川分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包含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70萬元、仁壽縣涂家至汪洋路面改建工程投標保證金25萬元、彭山青龍鎮安置區(一期)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80萬元、仁壽縣城區道路黑化建設工程項目保證金50萬元,共計225萬元。柳州市政公司承諾上述保證金在五年內支付給四川分公司或許道德,該款項不計息。”
6.“洪雅柳江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投保金10萬元。
2012年9月25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381)向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084)轉賬支付10萬元,并注明用途“洪雅柳江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投保金”。2013年8月9日,柳州市政公司出具《未退給四川分公司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明細》,確認洪雅縣柳江鎮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廠區土建項目投標結束,保證金10萬元已退至集團公司0228賬戶但未退還至四川分公司;同時再次確認青衣江雅安城區右岸陸家壩防洪堤工程(第二次)施工項目投標結束,投保金50萬元暫停于集團公司賬戶中。
(二)“眉山交通中心周邊道路市政工程1標段工程”剩余工程款。
2012年3月22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0381)向眉山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轉賬支付80萬元。2012年4月25日,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承包“眉山交通中心周邊道路市政工程1標段工程”,并與眉山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簽約合同價為39759791元。2014年10月14日、10月15日,眉山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向柳州市政公司眉山交通中心周邊道路市政工程施工1標段項目部(賬號尾號8541)轉賬支付“交通中心周邊道路市政工程1標段鐵環東路、裴城路西段”費用2669953.29元、“交通中心周邊道路市政工程1標段工程進度款”1000000元。2014年10月21日,柳州市政公司眉山交通中心周邊道路市政工程施工1標段項目部作為申請人,在樂山市商業銀行申請注銷其銀行賬戶(尾號8541),并填報《結算業務申請書》,該行受理后向收款人柳州市政公司賬戶(尾號5151)轉賬支付銷戶款3671438.03元。2014年10月24日、11月3日,柳州市政公司向許道德轉賬支付185萬元、626954.48元。
一審法院認為,柳州市政公司與許道德簽訂《經營承包協議》,授權許道德在四川地區開展建筑安裝工程投標及項目施工活動,合作范圍為柳州市政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所包含的全部內容。經一審庭審查明,該《經營承包協議》的實際履行體現為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對外投標建筑工程、開展項目施工活動。就法律關系而言,雖然《經營承包協議》約定柳州市政公司任命許道德為四川分公司經理、負責相關業務,但許道德非屬與柳州市政公司存有勞動關系的職工。協議同時明確,四川分公司開辦費、設備購置費等經營費用均由許道德負責;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中標承建施工的工程項目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承擔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責任,所承建的工程在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及費用均由許道德承擔;由招投標所發生的經濟糾紛亦由許道德負責,而柳州市政公司僅按年度收取承包金,實際并未參與相應建設工程項目。因此,《經營承包協議》的約定實屬許道德借用柳州市政公司的資質實施建設工程投標及施工合同,相應合同內容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許道德在上述《經營承包協議》簽訂后實際開展了多個建設工程的投標及施工活動,期間發生經濟糾紛,基于借用資質的事實導致柳州市政公司涉訴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雙方由此簽訂《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對于后續工程回款、管理費及涉訴糾紛項下法律責任的承擔做出明確,在本案中應作為判斷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關于雙方本反訴分別主張的損失賠償與款項返還,一審法院依次認定如下:
關于柳州市政公司主張的損失賠償。本案中,柳州市政公司針對其作為被告或被執行人的九起案件,以對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范圍為依據,主張按《經營承包協議》約定相應責任均應由許道德承擔。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明確約定,許道德負責四川分公司所有的承包項目,相應項目引起的法律責任和執行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許道德負責解決。據此,在本案中,柳州市政公司訴請賠償損失實為其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向許道德主張追償,其訴請成立的依據在于:第一,所涉工程項目確屬許道德承包范圍;第二,涉訴糾紛確給柳州市政公司造成損失。就第二項而言,因柳州市政公司自認《經營承包協議》履行期間,許道德以柳州市政公司名義承包工程的應付工程款不會直接匯入柳州市政公司自行設立的賬戶,因此,柳州市政公司主張的九起糾紛中,柳州市政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以及法院扣劃許道德承包工程應收工程款及質保金用于清償債務的,均非屬柳州市政公司遭受的損失,其無權要求許道德予以賠償。綜合一審庭審查明事實,一審法院以相關款項已經實際發生,且確屬扣劃柳州市政公司自身賬戶的款項予以支持,對于扣劃許道德中標工程對應工程款及相關執行案件尚未執行完畢的對應款項則不予支持。具體如下:關于“新彭十路路面水穩層和瀝青砼面工程”項下欠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柳州市政公司主張的1323594元實際均由法院扣劃對應工程應收工程款,故未給柳州市政公司造成損失;關于“彭雙快速通道B段預留橋及道路建設項目”項下欠付混凝土款項,柳州市政公司主張的1947897.5元中,實際由法院扣劃對應工程質保金585593.65元,剩余款項尚未執行償清,故未給柳州市政公司造成損失;關于“昭化區NJ19合同段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項下欠付楊全生材料款103090元,因實際由法院扣劃柳州市政公司賬戶所存款項,故許道德應予賠償;關于“昭化區NJ19合同段太黃路(太公鎮至黃龍鄉)土建工程”項下欠付張闊生材料款,柳州市政公司所舉銀行回單足以證明其以自身賬戶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支付案款共計214450元,故許道德應予賠償;關于“旺蒼縣三江鎮至農建鄉公路改造工程”項下欠付向光永、向旺勞務費等,首先,該改造工程位于四川省內,且中標時間為2011年4月,處于《經營承包協議》約定期限,故僅憑向光永、向旺簽訂《工程分包協議》的時間超過《經營承包協議》約定期限,不足以否認許道德與該工程相關;其次,因柳州市政公司主張的款項實際由法院扣劃對應工程應付工程款,故未給柳州市政公司造成損失;關于“連霍高速函谷關連接線工程橋梁項目”項下因《購銷合同》分別欠付河南恒豐鋼纜有限公司貨款及安萬林、郭建斌鋼材款,綜合對應案件生效判決載明內容及柳州市政公司在本案中的舉證,應當認定許道德確實簽署了《項目施工承包協議》。就款項而言,柳州市政公司所舉證據顯示其自身賬戶因涉訴糾紛實際被扣劃33890元,對此款其有權主張許道德予以賠償;關于“眉山市安和街(市地稅局至××路××市政工程”項目項下欠付鄭懷德工程款519084元,因柳州市政公司未舉示證據證明款項的實際支付,即損失數額的實際發生,故一審法院對其訴請許道德賠償相應款項不予支持;關于黎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118046元。因黎軍為柳州市政公司派駐四川分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根據《經營承包協議》約定并結合柳州市政公司陳述,黎軍的工資應由許道德負責支付,且具體發放方式為許道德或四川分公司向柳州市政公司支付,再由柳州市政公司考核予以發放,故許道德應按約向柳州市政公司支付黎軍對應工資,對此許道德未能舉證予以證明;就具體款項而言,根據(2016)柳勞人仲裁字第709號仲裁裁決,與黎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為柳州市政公司,柳州市政公司與許道德關于工資承擔的約定不能免除其自身按時向員工發放工資的義務,故前述裁決確定的經濟補償資金不應由許道德負擔。就上述涉訴款項的承擔,《四川分公司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書》還約定,對于許道德匯入柳州市政公司賬戶的60萬元投標保證金(即洪雅縣柳江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土建工程投保金10萬元和青衣江雅安城區右岸陸家壩防洪堤工程投保金50萬元)和1194483.55元的工程款,可由柳州市政公司在許道德需支付的上述費用和四川分公司已執行的涉案金額中抵扣。依據上述計算,許道德應向柳州市政公司賠償的損失數額并未超過該項約定的抵扣數額,基于此,柳州市政公司的本訴請求無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而從該條約定內容來看,許道德明確承諾該60萬元保證金及工程款應用于抵扣工程管理費等費用,在相關款項尚未結算完畢而柳州市政公司所舉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應付款項遠超過此數額的情形下,許道德反訴訴請相應款項的支付亦與該條約定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許道德反訴訴請柳州市政公司另行應予賠付的保證金
225萬元。《關于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說明》載明,柳州市政公司認可相關保證金的罰沒均系其公司原因造成,并承諾對許道德予以賠付,本案一審審理中,許道德亦申請證人出庭證明相關承諾系柳州市政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柳州市政公司承擔相應賠付責任的前提在于保證金罰沒屬實,結合本案調查取證的相關情況,一審法院依次認定如下:關于廣元市“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70萬元,《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川浙園濱江路建設工程”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僅載明取消柳州市政公司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并未就是否罰沒保證金及具體數額予以明確,而廣元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明確相應款項已于2011年退還至許道德在《經營承包協議》履行期間實際掌握、用于投標的柳州市政公司(尾號0381)賬戶,許道德并未對此舉示反證,故一審法院對該筆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彭山青龍鎮安置區(一期)2標”投標保證金80萬元,天府新區彭山工業投資有限公司《關于劃轉彭山縣青龍鎮安置區(一期)建設項目二標段投標保證金的函》明確因柳州市政公司存在違規投標,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數額為10萬元,許道德所舉網頁截圖顯然不足以證明剩余70萬元業已被罰沒,故一審法院對于剩余金額不予支持;“仁壽縣涂家至汪洋路面改建工程”投標保證金250000元、“仁壽縣城區道路黑化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500000元罰沒屬實,一審法院對相關金額予以支持。因此,柳州市政公司應當賠償許道德的投標保證金共計85萬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柳州市政公司的本訴請求不予支持,對許道德的反訴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1.柳州市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許道德賠償保證金85萬元;2、駁回柳州市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駁回許道德的其他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24305元,由柳州市政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9578元,由柳州市政公司負擔3915元,由許道德負擔15663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250元,由上訴人許道德負擔20950元,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趙云平
審判員史潔
審判員羅曉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李盈秋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