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袁英奎因與被申請人沈陽鐵路局沈陽通信段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終字第2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袁英奎與沈陽鐵路局沈陽通信段勞動爭議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遼審一民申字第455號
判決日期:2015-07-27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袁英奎申請再審稱:其與沈陽鐵路局沈陽通信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沈陽鐵路局沈陽通信段應當安排其上崗工作。而且其經過修養,身體已恢復健康,其訴訟請求理應得到支持。袁英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沈陽鐵路局沈陽通信段提交意見稱:(一)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二)袁英奎與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遼寧分公司的協議,其無權變更或撤銷。(三)沈陽鐵路局與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遼寧分公司之間的接收文件,不涉及袁英奎,對袁英奎不產生實際影響。(四)原合同未終止,新合同未產生,沈陽鐵路局沈陽通信段不能給袁英奎安排工作崗位。(五)超過訴訟時效,應當裁定駁回袁英奎的起訴。綜上,請求駁回袁英奎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袁英奎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景祥
審判員張頌秋
代理審判員王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靖
判決日期
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