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創新高投資擔保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高公司)托管協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8民初4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源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景鐸,被上訴人創新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龔長發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創新高投資擔保發展有限公司托管協議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15231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源天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支持源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受理費由創新高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錯誤認定了雙方簽署《健安醫院托管協議》的效力。首先,源天公司與創新高公司簽訂的《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根據一審法院另案作出的(2011)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73號民事判決書,該生效判決已認可了《健安醫院托管協議》的效力,本案合同效力屬于同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其次,源天公司與創新高公司簽訂的《健安醫院托管協議》主要內容為創新高公司在源天公司的監督下開展醫院的建設與經營管理工作,由源天公司負責提供場地并辦理重建審批手續,創新高公司負責提供重建資金并開展醫院經營。雙方對健安醫院進行共建共管,符合合作合同的特征,并非出借健安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證給創新高公司使用,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一審法院以合同無效為由徑直駁回了源天公司全部訴請,導致源天公司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無法受償。關于合同效力問題,本案已進行了多輪意見交換與辯論,退一步講,即便源天公司關于合同有效的事實主張無法得到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的規定,源天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堅持了第2-5項訴請(除管理費外),因為這正是創新高公司對源天公司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源天公司在一審中提出的第2-5項訴請(除管理費外)從性質上看,是基于源天公司所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的給付之訴,而一審法院僅對涉案合同效力進行認定,卻未對源天公司所主張的多項經濟損失賠償進行認定,直接導致源天公司的經濟損失無法得到受償。創新高公司自2006年經營健安醫院至今,一方面通過違法違規獲取收益,另一方面卻長期拖欠職工工資、水電費等,且因其違法違規經營導致健安醫院醫療資質證書無法通過年審而被吊銷,創新高公司理應就此承擔賠償責任。
創新高公司辯稱,(一)創新高公司尊重和服從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對于涉案的法律關系認定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雙方的托管協議,托管方式是甲方全權委托乙方經營管理健安醫院,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是乙方全權行使醫院法人的權利義務,乙方全權行使醫院法人的權利義務,負責醫院的建設及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實際上是出借或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合同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是正確的。(三)因源天公司的刁難、阻擾、醫院沒有醫??ā娭脐P門整頓等違約情形,導致創新高公司的投資損失和經營虧損。創新高公司保留追究源天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綜上,源天公司的上訴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源天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源天公司與創新高公司簽訂的《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書》自2017年1月4日解除(合同標的為465萬元);2.創新高公司向源天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7年1月4日的所有應付款項,包括管理費450000元、水電費129300.06元、員工工資171194.70元、五險一金352642.55元以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損失44249.94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7年3月1日);3.創新高公司向源天公司支付2017年1月4日至實際騰退場地之日止的場地占用費41666.6元(暫計至2017年3月4日,以20833.33/每月為標準);4.創新高公司向源天公司支付場地的空置損失62500元;5.創新高公司向源天公司支付《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被增城區衛生局吊銷的損失600000元;6.創新高公司向源天公司支付體檢補償費用2500000元;7.創新高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廣東省源天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變更企業名稱為源天公司,深圳市創新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9日變更企業名稱為創新高公司。廣東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健安醫院(以下簡稱健安醫院)的設置單位為源天公司,健安醫院為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包含預防保健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兒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急診醫學科、康復醫學科、麻醉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中醫科等。
源天公司(甲方)與創新高公司(乙方)于2006年1月1日簽訂《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如下:為了加強醫院的經營管理,完善醫院條件建設,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塑造健安醫院良好形象,更好地為廣大患者服務。甲乙雙方本著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友好協作的原則,現就健安醫院托管經營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一、托管方式:甲方全權委托乙方經營管理健安醫院。二、托管期限:二十八年,即自2006年元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三、雙方責任義務與權益:1.在甲方上級單位和衛生局監督下,乙方全權行使醫院法人的權力義務,負責醫院建設及全面經營管理工作。……9.乙方應遵守醫療衛生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診療科目依法經營,醫務人員必須持有衛生部門認可的三證方能上崗,保障醫院醫療質量及醫療安全,妥善處理醫患糾紛或醫療事故,并承擔所發生的一切后果?!?2.甲方必須保障醫院的水、電供應,水電費用按現公司收費標準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解決醫院員工的吃、住問題,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醫院現有宿舍及飯堂提供乙方使用。13.乙方每年免費給源天工程公司2000多名職工做全面常規體檢一次,提高本公司職工的健康水平。14.自協議簽訂起乙方給甲方管理費,第一年至第十年每年上交20萬元整,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每年上交25萬元整,第二十一年至第二十八年每年上交30萬元整(人民幣)。……19.托管期間,因乙方違法違規,造成甲方健安醫院執業許可證吊銷,乙方應賠償甲方100萬元。如無故拖欠員工工資、拖欠繳納五保一金以及管理費用的任何一項,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托管協議?!?2007年7月31日,源天公司(甲方)與創新高公司(乙方)簽訂《健安醫院托管補充協議》,主要約定內容為:原《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書》中第三條約定:雙方責任義務與權益,取消第2條、第4條、第5條協議;甲方無法完成醫院重建相關手續,醫院建筑面積無法正常使用,造成乙方損失,在醫院重建前每年減免管理費5萬元。
雙方簽訂協議后,由創新高公司對健安醫院進場管理。2016年2月至3月,廣州市增城區衛生局曾多次向健安醫院下發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其對醫院經營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配合調查并進行整改。2016年5月11日,廣州市增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載明健安醫院存在非法開展計劃生育手術、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從事處方工作等行為,并對健安醫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16年3月1日,源天公司向創新高公司發出《關于健安醫院實行停業整頓的函》,要求創新高公司按衛生監督意見書進行停業整頓,并在健安醫院張貼“一審法院自3月1日起,暫停營業(開業時間另行通知)”的通告。2016年12月15日,創新高公司向源天公司發出《關于健安醫院停業的報告》,其中創新高公司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業;2017年1月6日,創新高公司向增城區衛生局提出停業申請。2017年1月4日,創新高公司向源天公司發出《關于解除〈健安醫院托管協議〉的通知》,其中載明創新高公司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健安醫院停止托管并請源天公司進行托管交接。2017年3月1日,原創新高公司雙方簽署了《健安醫院設備、資料交接清單》對醫院資料和部分設備進行交接。
庭審中,一審法院將案涉《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是否有效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源天公司仍堅持認為案涉《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有效,不變更訴訟請求。并主張即便合同無效,其第2至5項訴訟請求除了管理費外的訴訟請求作為損失都應當得到支持,但強調僅作為辯論意見,并非變更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上述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判斷某項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的根本在于違反該規定的行為是否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國家權力對當事人意思自治行為予以干預。醫療行為的受眾是不特定公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受國家權力干預。國務院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爆F未有證據證明創新高公司獲取了上述執業許可證,缺乏相應醫療資質。涉案合同名為“托管”,但實質為源天公司有償向創新高公司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資質、是變相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合同,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及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的規定,違反了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因涉案《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書》依法認定無效,故源天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書》,并要求創新高公司依照該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且在一審法院依法將案涉《健安醫院托管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的情況下,源天公司仍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為此,源天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源天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4810.8元,由源天公司負擔。
經審查,本院對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810.80元,由上訴人廣東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蒙剛
審判員湯瑞
審判員汪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胡惠玲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