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世紅與被告武漢敬業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敬業公司)、湖北新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五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世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魯謙,被告敬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畏、鐘笑然,被告新五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畏、鐘笑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世紅與武漢敬業勞務有限公司、湖北新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1民初6804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楊世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款660300元及利息237708元(以660300元為基數,從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23日,武漢巴博士產業園有限公司與湖北新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位于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20MA的豪車定制改裝博覽中心一期工程,發包給新五公司進行施工。此后,新五公司將其中的勞務工程分包給敬業公司。2013年12月,敬業公司與原告簽訂《建筑工程(木工組)勞務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敬業公司將‘豪車定制改裝博覽中心一期工程一標段(B棟、C棟廠房)’的木工組勞務轉包給原告,包工包料,但立模范圍外的腳架支撐由敬業公司提供;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中傷亡的,由雙方根據雙方責任劃分分攤損失;屬于非乙方責任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由甲方對責任方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及經濟賠償,善后工作由乙方負責安排,甲方不直接對乙方職工及家屬。”合同簽訂后,由原告按合同約定安排工人施工。2014年7月29日6時40分許,工人王永群在外墻腳手架施工時不慎從二處掉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7月30日,原告委托人李建軍代原告與死者王永群家屬簽訂一份《賠償協議書》,原告賠償其家屬共計660300元整。原告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原告方施工人員在施工中傷亡的,由被告方承擔并由被告方向責任方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及經濟賠償。同時,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被告方提供的腳手架的搭建不符合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被告敬業公司依法依約應對傷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新五公司作為工程分包人,應當與被告敬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原告已經墊付賠償款,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墊付賠償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懇望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敬業公司、新五公司辯稱,1、根據被告敬業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建筑工程(木工組)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的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工”即包工人工資和國家規定的五險一金,原告未為工人王永群購買保險導致的賠償,原告應對承包范圍內的用工安全承擔責任。2、根據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確定的事實,原告在《豪車定制改裝博覽中心B棟廠房楊世紅木工組工程量結算單(2014)》上簽字確認了賠償款系原告向被告新五公司的借支款,說明原告已經確認工人王永群的賠償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且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中認為“因王永群系被告楊世紅雇請的員工,王永群在雇傭過程中受到傷害,楊世紅作為雇主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永群的死亡是由被告敬業公司提供的腳手架搭建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造成的。4、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請實質上否定了已經生效的裁判結果,屬于重復起訴。綜上,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28日,被告新五公司與敬業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1份,約定:被告新五公司將其承包的武漢巴博士產業園有限公司“豪車定制改裝博覽中心一期工程一標段(B棟、C棟廠房)”分包給被告敬業公司。2014年1月5日,原告楊世紅(合同由乙方)與被告敬業公司(合同甲方)簽訂《建設工程(木工組)勞務分包施工合同》1份,被告敬業公司將勞務分包合同中的木工施工工程分包給原告;合同第十條約定:“8、乙方人員若萬一發生傷亡事故的,雙方應盡力施救,同時保護現場,以便有關部門勘察鑒定,傷亡事故定性后,屬乙方負責或由乙方工人違章操作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經濟補償,甲方不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屬于非乙方責任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由甲方對責任方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及經濟賠償,督促責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經濟補償,但具體善后工作乙方必須負責安排和處理完畢,甲方不直接對乙方職工及家屬”。2014年7月29日,原告雇請的工人王永群在施工過程中上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7月30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李建軍與死者王永群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書》并簽名捺印予以確認,共計賠償66030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新五公司借款共計710994元,賠付了上述相關款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世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390元,原告楊世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邵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萬玲玲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