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武漢銀齡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銀齡置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湖北新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新五建設公司)、一審被告武漢通聯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7民初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武漢銀齡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新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鄂民申213號
判決日期:2018-04-04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武漢銀齡置業公司申請再審稱,1.有新證據“鄂州福瑞中西醫結合醫院改造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證實涉訴工程造價為7822616.03元,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涉訴工程造價為32292613.84元;2.《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湖北新五建設公司惡意串通其工作人員簽訂,沒有得到其追認,應屬無效,原判決以表見代理認定合同有效,屬適用法律錯誤;3.在其對涉訴工程量有異議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工程造價不通過司法鑒定作出認定,屬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三)、(六)、(十三)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武漢銀齡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彭建民
審判員李成林
審判員周海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湯瑩
判決日期
201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