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孝堂與被告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孝堂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藍云及被告瑞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魏孝堂與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甘0271民初1090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魏孝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054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經核算并簽訂一份魏孝堂工程結算單,雙方就近年來原告完成被告承包的部分工程費進行結算,最終確認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210540元。后被告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雙方于2016年10月13日再次核算,確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0540元,該款至今未付。
瑞豐公司辯稱:其欠原告工程款屬實,但對欠款數額有異議。因公司財務沒有對賬,具體欠款數額不清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魏孝堂工程結算單一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主張工程款數額的認定。庭審中,原告提交魏孝堂分包項目最終算單1張,以證明被告尚欠原告420540元工程款的事實。被告雖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明其向原告已付工程款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認可被告尚欠420540元工程款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魏孝堂工程款4205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8元,由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衛國
人民陪審員馬麗萍
人民陪審員祁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茹強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