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公司)不服金塔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塔法院)(2018)甘0921執異33號、(2017)甘0921執669號之四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受理審查后于2019年3月1日做出(2019)甘09執監1號執行裁定,裁定:一、撤銷金塔縣人民法院(2018)甘0921執異33號、(2017)甘0921執669號之四執行裁定;二、恢復執行金塔縣人民法院(2017)甘0921執669號之三執行裁定。裁定書送達后,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泉浚昱公司)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做出(2019)甘執監16號《執行監督通知書》,以我院(2019)甘09執監1號執行裁定錯誤為由,要求我院自行糾正。本院收到該通知書后,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甘09執監1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查明,2017年7月18日,金塔法院對原告(反訴被告)江蘇浚昱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浚昱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瑞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6)甘0921民初707號民事判決,判令:江蘇浚昱公司于判決生效起30日內給付瑞豐公司工程款1856012.89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江蘇浚昱公司未履行,瑞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金塔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查明,江蘇浚昱公司無固定辦公場所,法院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經查詢,江蘇浚昱公司在酒泉浚昱公司有25%的股權,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金塔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7)甘0921執669號執行裁定,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江蘇浚昱公司在酒泉浚昱公司處享有的25%的股權。凍結期間,不得擅自處分被凍結的股權。凍結期限為三年,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算。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7)甘0921執669號之一執行裁定,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江蘇浚昱公司在酒泉浚昱公司處享有的25%股權預期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2314167.04元;凍結期限為三年,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算;在上述凍結期限內禁止被執行人江蘇浚昱公司提取股息或紅利等收益,并禁止酒泉浚昱公司向被執行人江蘇浚昱公司支付,由人民法院從酒泉浚昱公司提取。2018年8月27日,金塔法院作出(2017)甘0921執669號之三執行裁定,裁定扣留國網甘肅電力公司預期向酒泉浚昱公司支付的每筆上網電量結算費及國家電費補貼的25%,共計2314167.04元,并劃至該院指定賬戶。酒泉浚昱公司不服該裁定,向金塔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2017)甘0921執669號之三執行裁定。金塔法院經審查,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甘0921執異33號執行裁定,裁定中止對國網電力公司預期向案外人酒泉浚昱公司支付的每筆上網電量結算費及國家電費補貼的25%(共計2314167.04元)的執行。申請執行人瑞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經審查于2019年3月1日做出(2019)甘09執監1號執行裁定,裁定:一、撤銷金塔縣人民法院(2018)甘0921執異33號、(2017)甘0921執669號之四執行裁定;二、恢復執行金塔縣人民法院(2017)甘0921執669號之三執行裁定。裁定書送達后,酒泉浚昱公司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做出(2019)甘執監16號《執行監督通知書》,以我院(2019)甘09執監1號執行裁定錯誤為由,要求我院自行糾正
判決結果
撤銷本院(2019)甘09執監1號執行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平
審判員趙麗
審判員張耀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梁航
判決日期
2020-12-17